离婚前你们都做了什么_离婚之前需要注意什么

导读:
一、夫妻异地居住时间不同,受理法院会不同。
(一)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规定:
1.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离婚案件有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监禁等法定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题主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
1.如果题主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题主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原告起诉离婚时,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子女身份证明部分财产的证据材料。
1、民事起诉状应当准备一式三份,向法院提交两份民事起诉状
2、原告身份证明。一般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原告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国家承认身份证明。
3、结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事实婚姻,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可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4、夫妻共同财产明细。
法院是以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用的。
5、其他材料。受理法院要求离婚当事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离婚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双方协商好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二、到法院起诉离婚
我们今天着重说一下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身份情况的证件);
2.结婚证复印件(若结婚证丢失或者无法复印,可以到办理结婚的民政局查询婚姻登记表)
3.若有小孩,则需要将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者其他证明小孩身份证明的材料,例如出生证等)
4.民事起诉状2份
注: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以上材料是必须携带才能立案。
首先,当事人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可以基于该规定离婚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并不相同,但是其仍应当满足一般侵权之构成要件方能成就,具体而言需要证明一方存在违法行为;一方有过错;造成了另一方损害事实,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该四十六条,离婚一方需存在四种违反婚姻法之情形,此四种情形皆为故意,自然存在过错无疑。另外,需要证明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者物质上的严重损害。
第三,法律尊重事实讲究证据,因此需要收集一切有利证据证明自己观点与合法诉求。
双方离婚时,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带好这些材料,直接通过户籍地的民政局在工作日办理离婚手续即可。
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准备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4、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5、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6、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7、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离婚案件的管辖
离婚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一般规定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生活当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也经常变换,如此情况下解决离婚诉讼管辖问题就变得复杂许多了。
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