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合同到期有补偿吗_合同到期如何赔偿

导读:
一、合同到期终止,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实践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通常只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国企职工参照上面的规定)。
二、员工可以要求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三、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提前通知吗?
单位不续签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终是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终是否有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双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虽然单位无须提前通知不续签,但是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有补偿。
你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补偿。
补偿的标准是n+1。n是你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
单位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你这种情形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因为你已经在劳务公司工作了8年,劳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意味着你至少签订了3-4次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后面不续签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你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一、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原因导致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故意降低工资福利标准,导致劳动者主动不续签,也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这里需要注意,有一些特殊人群,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下列人员劳动合同到期需要顺延。
二、哪些情形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如果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没人干预。
2、出现下列法定情形的,除了职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下图:
关于第3点解释一下。
有的一种理解是,只要单位签过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就有权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职工自己决定)。
而另一种理解是,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同意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才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毫无疑问,前一种理解,更有利于职工,后一种理解,更有利于单位。
所以说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别只顾着计算经济经济补偿金,还要看自己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你要积极行使你的权利,单位不从的话,你可以向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
综上,劳动合同到期要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还要看看自己是不是属于特殊人群,最后再看看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期满,单位直接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我觉得比较复杂,应该分阶段来说。根据你的表述推算,大约2012年前你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开始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驻工作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成了用人单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的工作单位成为用工单位,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你只是用人单位派遣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首先,8年前工作单位与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你就有权获得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是按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8年后虽然你仍在原单位工作,但劳务派遣单位与你签订劳务合同,工作年限是从2012年开始起算的。2012年在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获得补偿金,应约为4个月工资(详见下文计算办法),虽然你在12年前工作了7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起计算。
其次,8年来劳务派遣单位每两年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也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已经连续订立了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早应当与你订立“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最后,合同到期是否得到补偿金,也需要看实际情况。比较明确的是,补偿金支付是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如果用工单位与你结束派遣用工,派遣单位仍然可以派遣你到其他用工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说,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同意和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不同意,用人单位不用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如果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工资,而不是12月,也不是15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