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导读:
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所以,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应当为腹中胎儿保留其继承份额,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
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无效的情形
实践中,约有60%的遗嘱都是无效的,应该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很多,例如:
1.被继承人必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出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胁迫、欺骗或者被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他人或国家的财产;
4.遗嘱需要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的权利,比如说年幼的子女或者年老的老人必须保证其能维持基本生活;
5.遗嘱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本问题就属于上述第5条的情形,根据《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法条,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胎儿是必定有继承份额的,此时父亲的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形,由法律直接规定:1.哪些是继承人;2.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3.遗产如何分配。
《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文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总结
父亲的遗嘱将遗产分配给未出生的儿子,但实际是女儿,女儿依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相应的份额,由其母亲代为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嘱可视为是附条件的,即遗腹子出生如果是男孩的话,则应按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但遗腹子出生后却是女孩,视为附条件的遗嘱条件不成就,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父亲在临死之前立遗嘱,在还不知道是儿子,和是女儿的情况下,首先是想着有个儿子,所以才会把自己的财产写成留给儿子,生下来是个女儿,也是女儿享受他的继承权,没有什么能够阻挡女儿不能继承权的。
这里先说一下结论:如果这个“儿子”特指的是待生的孩子话,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由题主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先说说遗嘱为什么无效
题主提到,“父亲在临死之前立遗嘱说”,意味着题主父亲应当立的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有两个最基本的有效性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一个是适用范围。仅仅适用于危急时刻(例如,病危),危急解除,遗嘱就不再生效。
一个是见证人。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除了这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之外,从遗嘱内容本身,还必须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指定的继承人必须为合法、有效的继承人。
按照题主说法,应该是“如果遗腹子是儿子,财产就留给他”。结果是个女儿,意味着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无效”、“不存在”的。那么,遗嘱也就无效了。
遗产要怎么分配?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法定继承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题主的情况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继承。
这里主要说一下“遗腹子”:遗腹子虽然在题主父亲去世的时候还没有出生、处于胎儿状态,但是,她是有继承权的。
按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遗腹子出生之后,同样作为子女、与其他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分割。题主叙述的这种情况下,父亲在临死之前立的遗嘱就属于无效遗嘱,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生下来的女儿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另外,生下来的女儿是刚出生的未成年人,在分割遗产时享有优先照顾权,依法可以适当多分。
如果问题中的父亲没有其他儿子,其所立遗嘱无效,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如果问题中的父亲有其他儿子,其所立遗嘱部分无效。“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继承法的强制性规定,遗嘱在胎儿的继承份额范围内无效。问题中的父亲的遗产应当这样分割:扣除遗腹女儿的继承份额,剩余部分由儿子继承。
一般来讲,父亲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有权利将自己的遗产通过遗嘱的形式留给任何人。
但是,这个遗嘱是否有效,要看出生的胎儿是男孩还是女孩。
如果出生的胎儿是男孩,不用说遗嘱是有效的。
如果出生的胎儿是女孩,则死者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会被认定无效。这样的话,他的遗产就只能按法定继承,由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分配。
遗嘱
另外,如果死者遗嘱是将房子留给儿子,并且胎儿出生以后,即使遗嘱有效,如果死者近亲属中有没有其他收入和劳动能力有必须抚养的,应当给被扶养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而不能不问青红皂白将房子全给儿子。
这个是有法律规定的。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即使有遗嘱也不能剥夺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为出生时,分割遗产应该为他保留属于他的份额。
如果没有为胎儿保留份额,那么是可以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回的。
按题主临死遗嘱,遗腹子中的子女都属他的子,难不成女儿就是别人的种,只要是他的女儿,谁也没有权利更改继承权。
回答的有一大批根本没有考虑法律规定。所以基本都属于答非所问。
遗嘱说的是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子。根据上下文来看,此时这个父亲还没有其他儿子。按照常理推断,这个儿子应该是指未出生的儿子。
出生后发现是女儿,那么“把财产留给未出生的儿子”就是会因为遗嘱中所说的被继承人不存在而变为无效。
遗嘱无效,那么就不再是遗嘱继承,直接变为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果没有代位继承之类特殊情况的话,遗产应该是在其现存配偶、女儿、父母之间平分。
我国法律规定,财产继承一般先要把立遗嘱人的欠款扣除之后,再分割其剩余财产。而剩余财产的继承权按照先遗嘱,再法定的顺序进行执行。
该父亲在临死之前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儿子,而这个所谓的儿子还未出生,所以,这个所谓的儿子存在与否还是两回事。这就意味着该父亲的遗嘱是否有效也是两回事。
如果他的孩子出生确实是儿子,那么无论他的这个遗嘱有多么重男轻女,也要按遗嘱执行。但是当这个遗嘱中的儿子根本不存在时,那么这个遗嘱就属于无效遗嘱。
既然遗嘱无效,那么继承就要由遗嘱继承变更为法定继承。所谓的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死者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该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财产的继承份额应该是平均分配。
这个好理解,我个人认为虽然父亲在遗嘱中写到把他的全部财产留给儿子,但遗腹子生出是女儿虽不影响这女儿继承她父母的遗产。
同时另一点必须要搞清楚,如果是婚后财产,这行将死亡的父亲只能把他自己一半财产赠于遗腹子,另一半财产属于他妻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