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可以抓法人吗_公司欠债不还

导读:
一般情况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例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其中股东甲乙各出资50万,则股东甲乙都只要承担50万的出资义务,不论公司将来亏损多少,甲乙都是在50万的范围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或无限责任:
第一种情况: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即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且股东没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此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公司未最终设立,公司原来的发起人股东,需要对其设立公司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此股东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公司开办过程中的成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就是,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你只需要在自己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打个比方,你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你认缴20万,实缴0,公司欠债,你需要承担40万的债务,你只要承担你认缴的20万足矣(补足实缴出资),剩下的20万的债务,不是你的偿还范围。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首先用公司财产的承担责任,股东只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到位,公司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但是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意见,要加速股东的出资到位,一般应当申请企业破产或者清算。
合伙企业也首先是用企业的财产来承担,但是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有些合伙制企业是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特殊的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还有一些有限合伙人,那么一旦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时候,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在出资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如果股东对债务存在直接的责任,也就是因为股东的自身原因导致企业负债,那么股东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交易方的债权和债务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我们国家公司只有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均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若公司股东严格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那么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对公司自己所负债务股东不承担责任。相当于股东将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交给了公司,由公司自己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法人)自己经营,公司和股东是相分离的不同民事主体,各自的责任是独立的。
但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法人,毕竟不是具有自主意识的自然人。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均要受到公司股东的控制制约,如果公司股东不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便可能通过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防止和处理此类问题,因此法律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不依法履行特定义务的一些特定情形,规定了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若股东存在这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和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对公司的债务无直接责任,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于股东无关。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可以从股东的三个责任来看:
一、股东的出资的责任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对认缴的资本完成出资,即股东完成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唯一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已尽出资义务(即股东认缴的出资已经完全实缴、出资没有瑕疵、出资后没有抽逃),即使公司的资产已不足偿还公司负债,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股东未全部实缴、出资有瑕疵或不实、出资后抽逃等,那么在未实缴金额、瑕疵或不实金额、抽逃金额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那么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产生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是发起人的,也要对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进行了担保
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也因为对公司债务的担保,致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有连带责任。
这个连带责任还要看是有限连带还是无限连带:有限连带责任,股东要以全部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来承担连带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股东要以全部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即有多少财产就承担多少责任。
三、因股东故意、失误、渎职、舞弊等原因导致公司负债
要根据股东行为的性质,来判断该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只有一个,那就是出资义务。至于上述二、三两种情况,这属于特殊情况,对于非股东来说,也可能会发生,并不像出资义务,只有股东才有资格承担。
公司做为法人,它具有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三个基本特征。一般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完成后,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下面还有四种情况我们需要讨论一下:
第一种情况,出资不足的责任。股东如果没有履行缴纳出资义务,那么依现行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旨在说明股东出资不足,应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一个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出资不实的责任。说直白了,就是出资有水分,在履行非货币,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时,应当对打算转移到公司的财产进行核实其真实价值。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得高估也不能低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将来发现这种情况,出资的上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说到此,其他股东在设立时,就非常必要对股东之间的出资额进行一个有效的监督。
第三种情况,股东与公司发生财产混同。在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在一人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往往自己任执行董事,其配偶管理财务,在日常商业交易往来中,本应走公司对公账户,却打到股东或配偶个人账户内,这种典型的“夫妻店”,在司法实践中,不仅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那么如何“撕开公司面纱”呢?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情况,公司清算中股东的义务。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四十条第四项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成立清算组以后,其中重要的一项职权就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做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如果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同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公司欠的债跟公司股东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公司欠债不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该公司的资产。
公司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认缴的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该公司股东以将其认缴的金额全部实缴到位,那么那怕这个公司欠债、破产、倒闭等,该股东都无需承担责任。如过该股东没有将其认缴的金额实缴到位,那么该公司欠债破产或倒闭时,该股东就要承担自己认缴的金额。
公司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如果履行完了出资义务,就与己无关。
公司欠债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一是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抽逃出资,三是股东担保。
公司股东对负债的责任范围是承诺出资,具体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认购股份。股东除按照认缴的股权或者股份缴足出资款以外,对公司的债务不负任何其他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欠债是因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应当与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就是,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你只需要在自己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打个比方,你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你认缴20万,实缴0,公司欠债,你需要承担40万的债务,你只要承担你认缴的20万足矣(补足实缴出资),剩下的20万的债务,不是你的偿还范围。
公司欠债,股东不一定要承担责任,但以下4种特定情况除外。
公司欠债,作为股东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呢?
根据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资产总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正常情况下,公司欠债由公司偿还,与股东无关。但下列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1、股东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作为债权人,经常要求股东作为担保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从银行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企业用不动产抵押,或者由股东甚至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如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一旦公司违约,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代偿。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资产。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正常情况下,即使公司破产了,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需要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但公司法有一项特殊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资产,那么作为股东,就需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的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尽可能避免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及业务往来。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3、股东未履行或正确正确履行出资义务。
现在,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股东必须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在公司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清算时,尚未交足的注册资本必须交足,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情形,也必须将相关注册资金补足,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4、股东占用公司的经营资金。
这种情况很常见,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被股东挪作它用,比如:用于开发商地产等。这种情况下,万一经营不善,挪用的资金无法及时偿还,造成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经营下去,甚至因此破产清算。对于挪用的资金,股东承担归还公司,用于偿付债务的责任。这也是一些公司资不抵债,老板跑路的原因。
答: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股东是否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否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本律在承办追讨公司欠债类官司时,通行的做法是:先查询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以确定该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再分别情形,决定是否将公司股东列为被告?
一、债务人公司为一人公司的
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来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不能举证证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追讨公司欠债类诉讼时,不管三七二十一,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是公式化的操作规程。
若通过工商查询,发现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不能证明自己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为应有之义,不在话下。
若该股东既履行了出资义务,又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诉讼的结果也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至多该股东不承担责任而已。
二、债务人公司为多人公司的
1、若债务人公司有一个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公司所有的发起人股东一起列为被告。即使发起人股东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也不除外。
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发起人股东,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特别提醒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要以为自己的出资已到位,对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股东有没有出资,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不承担责任了。实则不然,仍得为其他股东的未出资额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经工商查询,若发现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通过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的,则将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受让股权的后股东一起列为被告。
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转让股权的前股东、受让股权的后股东,一起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特别特别提醒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要以为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后,对公司的债务或自己未缴纳出资,就不承担责任了。
上面的分析,仅是从一人公司、多人公司的角度,从股东出资没有到位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
若表面上股东出资均到位,但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证据的,该股东与公司仍得对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空壳公司(富了方丈穷了庙的那种公司)的老板仍得为空壳公司的债务买单。当然,这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比较复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