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伤残赔偿金吗_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精神抚慰金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2539人收看
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5日)

综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民事侵权中侵犯人格权或生命、健康、身体权所规定。在民事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单独适用时具有对等性,即,侵犯的是他人的精神性质、人格性质等非直接财产权利时,适用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赔礼道歉、消除损害、停止侵害,严重的,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也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或者第十七条(公安司法机关侵犯人身权)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得出来,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还是属于补偿性而非惩罚性,所以仅仅存在于同样被伤害的是人格权和公权力机关侵权的情况下才做规定。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性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很明确,如果已经上升到刑法领域,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仅限于遭受到物质损失的情况下,附带甚至是单独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原因主要是上升到刑法领域的侵权伤害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属于不告不理的范围,但是触犯刑法则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刑罚追溯的范围,受害人也不能说不追究就不再追究。而刑罚惩罚措施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到死刑,附带有限或无限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任何一项都与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有关,并且由国家机关保证实施,所以,对应惩罚性质已经等同于精神损害赔偿,故即使支持被害人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力度也已经被刑罚所包容,相应的意义也已经被刑罚处罚所吸收。而支持物质损害赔偿仍然属于刑罚中所未包含的部分,更具有赔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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