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如何分割_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2来源:律总管527人收看
导读:
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分配前几年国家也进行了立法,既婚前财产公正,婚后财产分配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进行约束,为的就是自古一句老话,是你的谁也拿不走,不是你的想拿也得走法律途径,再说了想不劳而获的人也大有人在,有了这些法律法规显得能有效保护双方应有的财产权利,不能让人想到有可利之图的机会,大大降低了民事案件的发生率!

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分配前几年国家也进行了立法,既婚前财产公正,婚后财产分配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进行约束,为的就是自古一句老话,是你的谁也拿不走,不是你的想拿也得走法律途径,再说了想不劳而获的人也大有人在,有了这些法律法规显得能有效保护双方应有的财产权利,不能让人想到有可利之图的机会,大大降低了民事案件的发生率!

首先,涉及离婚问题而进行的财产分割需要遵循最基本的三项法律原则,即协议约定优先原则、婚前婚后财产区分原则、婚后财产共同分割原则。

一,协议约定优先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可以协议有关财产的处置,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法律予以支持。

二,婚前婚后财产区分原则。对此,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涉及离婚案件,有关房产的处置方案需要结合房产的有关情况确定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三,婚后财产共同分割原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出资为父母参加房改等有关情形进行了规定,关于本原则,是司法实务中处理难点与关键所在,很多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因此需要重点关注与研究分析。

首先在婚前买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出资,一种是双方出资。

一、婚前一方出资

1、对于婚前一人出资(全款或者自己一人还清贷款的),且在婚前获得房屋产权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在离婚时算作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婚前一方出资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落在出资方名下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的。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由夫妻双方平分,剩余未还贷款则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3、对于婚前一方出资,房屋落在了对方名下的,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视为登记方个人的财产。

4、房屋落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双方出资

1、婚前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的,根据具体的案情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借款或者赠与。

三、对于婚后买房

1、婚后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具体情形可参照婚前一方出资认定。

2、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购房的,无论房屋是落在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对于父母出资买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财产比例分配,如期房的首付是总财产的百分之五十,要房子的一方就只能拥有房子,不要房子的一方拥有财产的百分五十权利,离婚慎重哟,离婚简单,再婚难。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提前做好功课有备无患,房产分割十分复杂。虽说,多少人在结婚之时定下永不分离的山盟海誓,但不确定的因素太多,有些人无法信守承诺,陪你走到最后,这时候你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应得利益,所以多了解这方面肯定有益。

这些情形,怎么认定房子的归属?离婚时,又该怎么分割呢?

一、一人出资买房的情况

1.结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

房屋属个人财产,无权分割。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完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

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二、双方出资买房的情况

1.房屋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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