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_下岗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2377人收看
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对三期女职工进行了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是不是用人单位就不可以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呢?

不是。

一是如果女职工主动辞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在实务中,由于此期间的女职工身体状况不太适合去找新工作,且如辞职可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等待遇,极少遇到女职工主动辞职的。

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至于怎么协商,这就看双方的意见了。

三是并不是女职工处于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当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时,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以,不论是处于什么时期,依法合规是非常重要的。

三期女员工并不完全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当三期女员工有重大违规违纪时是可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前提是用人单位要走充足的证据,并且依据处理的规章制度也要完善且通过民主程序。还有就是如果员工自己提出要解除合同,那么也可以解除。要注意的是员工离职时候的离职原因不能引起违法解除的歧义,主要就是因为个人原因离职。

对于三期女员工的保护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可以找到,主要就是一般不能安排延长劳动时间,不能从事夜班劳动,不能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力的劳动强度。还有就是三期女员工可以享受的一些权益,例如依据规章制度享有产检假、产假、哺乳假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三期妇女的待遇。

您好,关于女职工三期内的劳动合同问题,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一: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合同法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提前告知解除合同和单位裁减人员),其中就包括女职工在三期内。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1.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相关保护和待遇曾专门发布过文章叙述,有兴趣的可以关注查看。随着国家民主制度逐步完善,根据《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都有特殊的尊重和保护。概述如下相关保护和待遇:

产假和休息

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产假工资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带薪哺乳假

在哺乳期内(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产检费、医疗费及生育津贴

产检费、生育医疗费按当地规定报销,机构根据规定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劳动合同期限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在保护的同时也有了约束,“三期”女职工不是持任何“特赦”金牌的,如果触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遵循法律,相互尊重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不管什么时间辞退,只要不是职员的原因,都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对于女职工的保护,一般都是孕期和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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