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化带被业主私占怎么办_占用小区绿地需要业主同意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6来源:律总管2185人收看
导读: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小区绿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且不是按份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侵占共有部分。在公共绿地上砌围墙,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的管理、使用权。小区公共绿地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那么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就等于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业主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在你居住的小区发现了侵占共有绿地、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空间之后,想要起诉的,建议联合全体业主或者是相关的权利人,委托个专业律师代表你们去参加诉讼。

可以给开放商说,或者是给物业的领导反应

在没有业委会和居委帮助的情况下,可尝试拨打当地市长热线12345,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如属于违法搭建将会被责令限期拆除还原。

物业有劝导制止的责任。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管理服务小区共用区域共用设施。个别业主侵犯全体业主利益肯定不对。

物业公司没有维护好公共绿地,依照物业服务协议,也是违约了。

物业虽然不也是执法单位,但是既然受委托进行管理,就要有所行动,最起码应该主动劝导、制止无效的要上报主管部门。

对于小区业主的乱搭乱建行为,作为物业公司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业主乱搭乱建行为,给同栋楼的其他业主造成生活不便或侵占公共设施,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起诉讼,申请恢复原样。

目前我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规章等: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另外还有各地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等等。

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题主所说被侵占的是公共绿地,那显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题主做为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公共绿地被侵占的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知道相关情况后,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对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业主可以直接向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打12345电话反映。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以通过业委会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不觉得这个问题的维权难度,大于做大做强一个企业啊,莫非现在做一个企业变容易了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公共绿地被业主侵占,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业主维权主要可以通过两个途径:

第一是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委会通过民事诉讼,起诉侵权业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但通过诉讼途径首先是原告必须是代表全体业主的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个人,实践中存在较大难度,其次民事诉讼程序周期较长,成本较大。

第二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投诉不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相对来说通过行政机关投诉,效率比较高,成本也比较低。

《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少数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对于小区绿地被“私自圈占”,《物权法》明确了绿地的归属权,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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