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_离婚之后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27来源:律总管373人收看
导读: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配偶出轨、与他人同居,那么即使出轨一方不想离婚,法院视证据强度也很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所以出轨后又厚颜无耻不想离婚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丧失了维持婚姻的主动权的。

女方出轨并提出离婚一样有机会获得小孩抚养权。

离婚时小孩抚养权的归属主要取决于由谁扶养对小孩更为有利,与是否出轨和谁先提出离婚关系不大。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有这样一些错误的观点:

1、出轨一方、过错方就得净身出户,

2、出轨一方、过错方就不能有抚养权,

3、谁先提出离婚就对谁不利,

4、有婚外情生了小孩就是同居、就是重婚。

5、分居2年算自动离婚。

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感情是否破裂、有没有修复的可能。

庭审当中,法官甚至会通过直接询问被告方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具体的修复计划等查看被告的反应从而判断是否感情破裂 。

具体到个案中就包括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分居2年等等。

判决小孩抚养权的依据是什么?

判决小孩抚养权的依据主要是由谁扶养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同时兼顾双方的经济能力、再生育能力、是否有其他小孩、小孩意愿等等。

具体到个案中就包括了:2周岁小孩原则上由女方扶养,8周岁以上小孩可以考虑小孩的意义,如果有2个小孩原则上一人一个,如果一方确定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已做结育手术的一般可以获得小孩扶养权,如果一方要家暴、虐待小孩、赌博吸毒恶习的一般不会获得小孩抚养权等等。

孩子抚养权不同于上述【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情形,抚养权分配在离婚案件当中所处位置相对特殊,既涉及财产问题(孩子抚养费)又涉及家庭情感生活。

我国《婚姻法》规定:

孩子抚养权分配在实际判决当中有一套单独的考量方式,而,抚养权的取得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1.孩子的年龄

(1)其中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因生理原因,更适合由母亲照顾,所以以女方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男女双方抚养机会均等,均要求抚养权的,满足条件者优先;

(3)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因心智已经初步具备,也有一定的自主意识,所以父母对其抚养权有争议的,可尊重子女意愿。

2.父母的经济能力

孩子被很多人戏称为“四脚吞金兽”,可以看出抚养一个孩子的成本之高,所以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父母一定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障孩子健康、幸福的生活、成长。

3.父母是否有恶习

如果父母有赌博、吸毒、虐待等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恶习,属于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是不适合获得抚养孩子的。

法院把孩子判给谁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孩子年龄,孩子意愿,双方性格,收入,工作,孩子目前生活状态,等等因素,大的原则是跟着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离婚之后,不会改变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孩子永远都是男女双方的孩子,双方也需要综合考虑,以便于和谁生活对于孩子有利。

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一方出轨是两回事,出轨对判决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方面,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有另外一套单独的规定。

一、出轨在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和损害赔偿上的影响

(一)谁能提出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知,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配偶出轨、与他人同居,那么即使出轨一方不想离婚,法院视证据强度也很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所以出轨后又厚颜无耻不想离婚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丧失了维持婚姻的主动权的。

(二)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则性指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财产分割问题上遵照“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保护妇女的隐性前提是女方无过错,即便出轨一方是女方,亦可以照顾、倾斜无过错的男方,适当多分割财产。

(三)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符合第32条前三项(前文已列出)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单独对出轨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二、孩子抚养权怎么确定

出轨与否并不能直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不利或有利条件,但是可以通过搜集证据向法院证明,出轨一方作风有问题,平时无暇照顾孩子,或者舆论风评会对孩子生活造成影响等,以此来主张己方比对方更利于抚养孩子。

那么具体来说,抚养权的判定因素有哪些呢?抚养权归属问题能协商一致的按约定执行,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子女年龄为区分阶段,判定原则不同。

(一)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因生理原因,更适合由母亲照顾,所以以女方抚养为原则,男方抚养为例外,除非以下情况,其余一般由女方抚养:

① 女方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的;

② 女方有条件照顾却不尽抚养义务,或以各种形式消极履行抚养义务,男方提出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③ 其他子女确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

男女双方抚养机会均等,均要求抚养权的,满足条件者优先: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 子女随一方生活,于其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包括传染病、重病及其他原因)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因心智已经初步具备,也有一定的自主意识,所以父母对其抚养权有争议的,可尊重子女意愿。

(四)补充情形

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前提下,父母提出轮流抚养孩子的,法院可准予。

夫妻双方在抚养孩子的条件方面基本相同,无哪方有明显优势,而子女长期跟随(外)祖父母生活,一方父母有能力照顾(外)孙子或孙女的,可作为孩子判给男方或女方的有利条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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