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继承权的条件_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哪些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大儿子儿媳对李国富打骂短食的行为已经构成虐待,又是在老人患病的情况下实施的,应当构成“情节严重”,故在老人病情加重前适格丧失继承权情况。
二、例外情形
《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在本案中,大儿子儿媳在老人病情恶化后主动忏悔,到医院照料,并在父亲离世前获得了他的原谅,符合十三条不认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遗嘱中李国富留给大儿子夫妇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他们可以继承。
有时,尽管从道德上来看存在争议的问题,继承法为了公平公正,在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和自由的基础上,也会尽量给予每个人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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