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_欠债人跑了担保人如何避债

导读:
现在很多中小微企业的日常运作需要大量的现金流,但是很多企业主都属于创业起步阶段,企业的效益不是十分理想,然而企业的运作仍需要大量的资金去支持,所以银行贷款就成了这些企业的救命稻草,但是因为企业性质或者法人的征信原因,并不是每次申请贷款都能审批通过,其中一部分就会出现找人担保的模式来融资。
那么就出现了担保关系,担保人为融资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银行贷款在借贷人和担保人的征信上都会得到提现,如果借贷人的贷款没有如期归还,借贷人征信就出现逾期记录,银行同时也会起诉借贷人,如果还款仍然没有解决,那么银行就会按照合同,要求担保人实行代偿,担保人征信也会出现代偿此笔贷款的信息,并有代借贷人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这里要说一下,如果不履约那借贷人与担保人都会纳入征信黑名单成为老赖,并限制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及一切高消费活动。
主债权人有能偿还的主债权人偿还,主债权人无力偿还的情况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银行会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发出还款通知,内部有考核期限,超过一定期限不还他们会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把贷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列为被告。
假如欠款50万,同时由于担保人当时有房产抵押,所以银行会先对担保人房产进行保全,因为本金只有50万,只要房价不是明显的低于50万,法院不会支持超标的查封,也就是暂时不会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拿到胜诉判决之后,一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贷款人,担保人限制高消费,同时查封他们名下的所有账户看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
当然,连带共同保证中,如果未指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该连带共同保证同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保证人的数量又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区别是什么?责任承担有何不同呢?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是在连带保证和共同保证中才会出现的,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但与谁连带却是不同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在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保证人和债务人其一或共同主张权利,而且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辩称权,向谁主张权利是债权人的权利。
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人相互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管保证人之间内部是否约定有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来讲都不具有对抗效力,除非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债权人与诸位保证人之间就保证份额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内部之间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这种情况,银行会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发出还款通知,内部有考核期限,超过一定期限不还他们会对客户信用进行评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把贷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列为被告。
同时由于担保人当时有房产抵押,所以银行会先对担保人房产进行保全,因为本金只有三十万,只要房价不是明显的低于三十万,法院不会支持超标的查封,也就是暂时不会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拿到胜诉判决之后,一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贷款人,担保人限制高消费,同时查封他们名下的所有账户看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银行贷款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去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
谁有钱,就优先让谁还钱,对于银行来说,最重要的是还钱,而不是谁借钱。如果主债人有钱,那就找主债人还钱,如果主债人没钱,那就找担保人还钱,如果担保人比主债人更有钱,那就找担保人还钱,总之,银行不介意谁还钱,银行在乎谁更有钱谁能还的起钱。
当然,连带共同保证中,如果未指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该连带共同保证同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按照保证人的数量又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区别是什么?责任承担有何不同呢?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是在连带保证和共同保证中才会出现的,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但与谁连带却是不同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在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保证人和债务人其一或共同主张权利,而且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辩称权,向谁主张权利是债权人的权利。
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人相互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承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管保证人之间内部是否约定有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来讲都不具有对抗效力,除非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债权人与诸位保证人之间就保证份额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内部之间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贷款到期后,银行会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发出还款通知,超过规定期限不还,银行会对客户信用重新评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把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列为被告。银行拿到判决后,一旦生效,进去执行程序,并将主债务人和担保人限制高消费,同事查封他们名下的所有账户看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