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_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导读:
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不是重新分配土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确认。第二轮土地承包是以户进行的,户内的所有人作为土地承包权的共有人。根据“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老人生前的承包地确权主要依据的是户口。
农村老人去世土地确权归谁?应该是因人因户而异,答案不能一概而论!
一,如果老人是没有子女的独户的话,老人去世后土地应该收归集体,重新发包。然后确权给新的承包对象。
但农村里行事不会原则性这么强。老人生前如果受到侄子女,外甥子女或者其他亲友的照顾的话,村集体一般会考虑将老人生前的承包地有些承包给这些人家中没有承包地的个人。
二,如果老人生前的户口与某个子女或家人在一起,那么老人的那份承包地确权的时候,会确在跟老人在一个户口上的人。无论户内有没有新增人口,这些人都要一起分配到老人的那份土地承包权。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老人的子女不止一个,到底应该去全给哪个呢?这个就要看老人的户口是和哪个子女的户口在一起?!如果所有的子女户口都在一起,那么他们的地也要在一起确权,包括老人的那一份,不存在分割。
如果老人只和其中的一个子女户口在一起,那么就应该是这个户口在一起的子女享有老人的那份承包地确权!其他人即使有意见也没有办法!
三,老人有子女,但是户口都不在一起,老人是一个人的户口。这样的话,老人去世后,村集体一般也会把老人的那份承包地优先确权给老人的子女家庭。但前提条件是老人的子女家庭中有没有分到承包地的人才行。如果没有新增人口,那老人的这份承包地就应该收归集体了!
难点在于如果老人是多子女,户口全都不在一起,各家又都有没有得到承包地的新增人口。那村集体就不好决定了!需要几个子女家庭一起讨论确定后,村集体再给予确权。
老人去世后的土地,由谁来继续承包经营,一要看老人去世后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没有,二要看是什么类型的土地,只有先确定谁来继续承包经营土地的问题之后,才能确定土地的确权问题。
农村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指的户口在同一村集体内,并且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家庭人员,并不包含户口分开或转出之后单独立户的家庭成员。
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当老人去世之后,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话,就意味着老人整户消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老人的继承人承包经营,也不能作为老人的遗产处理,其承包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另行分配。
土地被村集体收回,另行分配的,土地分配给谁承包经营,就确权在在谁的名下。
不过在村集体收回土地之前,老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应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提案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如果老人承包的有林地,基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为林地承包不同于耕地、草地承包,林地承包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所以,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当家庭某一成员去世,其土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可确权;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整户消户的话,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分配给谁承包经营就确权给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