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财产怎么分割_未婚同居财产怎样分割

导读:
在法律上讲,同居不形成夫妻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也就不属于共同财产,也就不存在分割问题。同居关系结束之时,个人财产归个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1994年后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因此即使同居再久也不形成婚姻关系,很大部分当事人有这种误解,在此做提醒。
事实婚姻比较麻烦,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协商解决。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般来说可以进行协商分割。我国《婚姻法》对于同居时产生的财产,分手后分割是这样规定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
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按中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制的财产,存款,离婚后,男方和女方各50%。
张某是一名外地来京经商的个体户,在某商场经营期间认识了同在一个商场租赁柜台的岳某。由于年纪相仿且均未结婚,两人很快就相恋并同居了。
然而,在同居期间,张某发现岳某有吸食毒品的恶习,于是,在同居两个月后分手了。
同居分手前,张某因进货资金暂时紧张曾经借过岳某2万元现金,当时有其所在商场的保安小张在场看见,因当时二人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故张某也一直没有把这笔资金还给岳某。
在两人分手前几天,岳某说其朋友有病住院急需3万元住院押金,而手头凑巧没有现金请张某先拿3万元借用一下,于是张某将其存折和身份证交由岳某让岳某直接从银行取出了2万元,与岳某分手后,张某认为当时的借款就当还岳某2万元,也就不再提及此事。
然而,张某在两天前接到法院传票,岳某起诉张某借款2万元未还,还有证人保安小张作证明。
同居期间,双方仅存在共同生活的关系,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在同居关系解除之后,双方因在同居期间的相互借贷而产生纠纷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同居期间的借贷如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样,不因双方存在同居关系而影响到借贷关系的产生。同居关系因不受法律保护导致双方的财产关系不能比照合法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那样算作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折抵。
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自然人之间共同居住的关系,这种共同居住的事实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同居期间的借贷关系一般就比照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来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岳某借给张某的2万元资金属于正常的借贷,有权追索;而张某亦可主张想岳某追索其借给岳某的2万元资金。对于二人之间的债务追索法律均会给予平等的保护和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决予以保护需要提供起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因此,在同居期间如果发生大额的借贷,保留必要的借条之类的证据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利。否则,如果因为感情因素而忽视了权利的保护,很有可能在分手时百口莫辩,得不到应得的保护。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协议按协议约定
如果没有协议则比照婚姻关系,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人一半(各自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此类纠纷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割财产的原则类似。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附:《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对于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法律上平均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双方共有财产可以协商分割,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我国《婚姻法》对于该问题的规定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简而言之,在同居时,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并造成该方(另一方)生活困难的话,是可以在分手时要求返还的。另外,在同居时产生的财产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