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彩礼钱能要回来吗_彩礼是给女方还是给女方父母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30来源:律总管175人收看
导读:
彩礼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婚姻又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了解,相互爱戴的基础上。彩礼只要是依靠以上基础的条件给的,我相信不会有人去要。只有相互缺乏感情,相互又不信籁的情况下,才会有人去要。彩礼是男方家给的,只有女方给男方极度的不安全感,男方才会提出要回彩礼。要回彩礼的意思就是说不再想和女方有婚姻关系。

民俗!中国的孩子姓谁的姓?男人是娶,女人是嫁。男人把老婆休了,不要啦。女人出嫁就是人家的人啦!明白啦?

事先说好吧,钱多的话还是希望返还一些给女孩子,这样两口子至少结婚后经济有点保障。钱少的话就几万就无所谓返不返还了,看女方父母自己心意吧,愿意给女儿就给,不愿给就不给呗。年轻人两口子刚结婚刚起步经济有点困难,只要过年平时不要让年轻人多花钱,要买这买那的,就好了。

在封建社会说的好听是彩礼,其实就是卖女儿的钱,当今社会也同理,即然要尊老祖宗的风俗习惯要彩礼,媳妇同理也应当尊老祖宗的风俗习惯当好婆家的媳妇。现今社会女方基本是对自己有利的讲风俗习惯,不利的讲所谓的新风俗,所以无论什么情况只要离婚应当将彩礼百分之百地返还婆家,这样新社会的婚俗才能控制在道德底线以上,才能维护比较公平的婚俗,才能促进感情是婚姻的前提,维护良好的婚姻风俗。

彩礼是民间流转下来的产物,并不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

“彩礼”这个陋习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就一在强调不许强迫、买卖婚姻,达到婚姻自由自主,新事新办……可是这些不但没有被制止,有些地区反而愈演愈烈,要房要车要彩礼,这对于一些富裕的家庭不是个问题,但对那些贫困的家庭来讲,为了给儿子娶媳妇成家,东挪西凑的拉了一大堆饥荒,负债累累背着沉重的包袱艰难度日……娶媳妇本该是件喜庆幸福的事,谁知却演变成了让人忧愁旳事情,真是吹吹打打喜庆一天,日后父母度日如年。

“彩礼”虽然说不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但民间也是有个约束的,在婚前向女方过了彩礼,在未举办婚礼之前,无论女方发生了某种情况不能与男方进行结婚的,还是由于某种原因悔婚的,都应向男方退还全部彩礼。

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彩礼的概念。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通俗的说就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品或者财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彩礼是具有一定的赠与性质的,但是这种赠与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意义上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而男方向女方赠与彩礼的时候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的,即希望与女方建立婚姻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彩礼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而我们在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时候也应当基于彩礼的特殊性质进行考虑。

在了解彩礼的概念以及性质后,我们还需要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哪些属于彩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现实生活中男方为了结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财物,但不能将男方所有的花费都涵盖在彩礼中。一般男方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所花费的财物例如购买房屋、购买家电等生活用品不属于彩礼,置办婚礼酒席所花费的钱财也不属于彩礼,概言之为了缔结婚姻所进行的正常消费均不属于彩礼,无法要求对方返还。婚前男方为缔结婚姻而向女方或者女方家庭所赠与的财物包括贵重首饰、现金甚至房产等等,如确为男方或男方家庭所购买,我们认为应当属于彩礼的范围,可以要求女方及其家庭返还。

在确定彩礼的范围后,我们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了彩礼的存在,该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离婚时彩礼是不需要返还的,但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三种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

第一,由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登记的婚姻才为有效的婚姻,因此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缔结婚姻,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举办了婚姻仪式但并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该情况存在着诸多的风险。

第二,如果男女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形成了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即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婚姻关系。从男方赠与女方彩礼希望缔结婚姻的目的来看,男方必然是想建立实质上的婚姻关系,而并非仅仅是进行婚姻登记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法律基于该方面的考虑规定了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的,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返还彩礼,法律在平衡多方权益,本着公平的原则作出了该项规定。但是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证据审查和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按理说,彩礼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婚姻又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了解,相互爱戴的基础上。彩礼只要是依靠以上基础的条件给的,我相信不会有人去要。只有相互缺乏感情,相互又不信籁的情况下,才会有人去要。彩礼是男方家给的,只有女方给男方极度的不安全感,男方才会提出要回彩礼。要回彩礼的意思就是说不再想和女方有婚姻关系。彩礼是完全一个民间自愿的行为,法律一直是反对彩礼的。也不是所有的地方,结婚时都讲究彩礼,这股风是北方往南方刮,因为现在城乡一体化,农村的一些繁文辱节也带到了城里。我们这里以前是没有彩礼一说的,现在开始也有了。只是不说彩礼,换成其它的名称,如改口费什么的。

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有关彩礼的习俗一度受到批判甚至被废止,但在民间仍屡见不鲜。相应的,关于彩礼的民事纠纷也层出不穷。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女方应该退还男方给付的彩礼呢?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法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进行了专门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第一款,一般指的是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婚礼,但却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这时只是我们民间对婚姻进行了见证和认可,法律上却仍不能认可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彩礼应当返还。第二款很容易理解,就是双方领了结婚证,但却没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过,这时彩礼也应当返还。至于第三款,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一般主要有以下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二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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