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对出嫁女政策_女儿出嫁了土地赔偿给不给

导读:
在农村,由于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村人都有重男轻女的想法。在他们看来,儿子就像传家宝,是能够传宗接代的,而女儿早晚是要出门的。所以在女儿出嫁之后,农村人常说,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一般出嫁之后的闺女都不再属于原村的村民,户口也会随之迁出到婆家。
这句人人皆知的俗语把出嫁后的闺女比喻成泼出去的水,言外之意就是说,闺女一旦出嫁之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不再是娘家的人了,而成了别人家的人,娘家的任何权益都和她扯不上关系了,比如说耕地、宅基地、房产和遗产等。
最近,笔者所在村庄的一个村民小组的耕地被政府征用了,被占用的耕地的农户都获得了一笔可观的征地补偿款。可是,由于村民意见不统一,这笔可观的补偿款一直安安静静地躺在政府的户头上,没有发放到村民的手中。
在村民的这些意见中,有的村民认为应该按现有的实际居住的人口来分,有的说按户口本上的人来分,有的则认为应该按分到土地的人来分。于是,为了多分到一些钱,那些农户家里有出嫁女儿的,都把女儿的户口甚至是外孙的户口都偷偷地转回来了。
这些偷偷转户口农户的做法就惹怒了那些没有外嫁女的村民,他们认为按户口分钱有失偏颇,毕竟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征地款绝不能不能分给嫁出去的闺女。那么,嫁出去的闺女可以分得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由此可见,只要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其依然享有户籍所在的征地补偿款的相应份额。但是有个条件就是,外嫁后的闺女没有把迁户籍迁出去,并且未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所以说,如果农村的闺女在出嫁后随之把户口也迁出去的,即便是在婆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地,也不能分得娘家的征地补偿了。但是对于那些出嫁后把户口迁出去,而为了多分一些钱又把闺女的户口迁回来的,那就需要政府领导干部仔细推敲一番了。
由于补偿款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比如说土地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如果土地是在父母去世后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就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