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彩礼_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导读:
彩礼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认为应该不是。它应该是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
做为结婚的一项,男方应该给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钱。这是一种赠予行为,也就是男方父母因为要人家闺女嫁过来的一种无偿给与女方父母的一种礼金,因为是赠予,所以男方就对这笔钱没有了所有权。
做为聘金,这笔钱可以由女方父母全面支配。可以自己留存,也可以做为赔嫁送给女儿。当然,现在条件好的家庭,都做为嫁妆钱又赠予了女儿。所以这笔彩礼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做为男方是无权拥有和处置的。
首先,说说彩礼的问题:
男方向女方赠与较大的财物作为聘礼,俗称彩礼
现实生活中,随着婚约的订立,一般情况下还会有财产的转移,即订立婚约之时,。
一方面是为了证实男女婚约的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来正式建立婚姻关系
但这种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它。
一旦婚约解除
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男女双方未能结婚,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立,可以依照民法上的规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订婚时,男方为结婚的目的所赠,且属于贵重物品,具有彩礼性质。若男女双方欲悔婚,即婚姻关系无法缔结,那么女方理应返还男方所赠彩礼。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要回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
第一、双方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第二、婚前给付彩礼但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婚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难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给付彩礼时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而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况已经不存在的,不能要求返还。
然后,是“嫁妆”的问题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时间
在古代,嫁妆是女方的私有财产。离家时可以自行带走属于自己的嫁妆。但是,在现在,嫁妆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并不能全部要回。那么,哪些情况下离婚嫁妆可以要回呢?由于嫁妆属于女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因此,在离婚嫁妆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陪送的嫁妆就如前所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材料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嫁妆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上此嫁妆已经转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被双方消费掉。此种情况,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所购置嫁妆的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灵活运用,特别是该嫁妆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返还与分割一同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嫁妆的返还。
关于这一问题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准是:结婚手续登记前和登记后。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娘家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
关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如果女方家长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按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婚前陪嫁,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这没有争议,婚后陪嫁,则要区分是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还是男女双方名下,是父母全款购房还是部分出资等,这都会影响房屋的权属
结婚的彩礼是夫妇共同财产吗?
彩礼,是结婚时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以此作为双方结婚的定金,女方在收取男方付给的礼金之后,不得随意毁约,否则必须退还男方所给付的礼金。礼金给付的多少根据女方的要求以及男方家的经济条件如何而定,也可以随行就市。
彩礼作为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的礼金,那么这笔钱的拥有和支配权自然属于女方私有,男方不得干涉此款项的使用流向。由于中国城市与农村经济状况收支的不同,消费水平与消费观念的不一样,彩礼的用途也会不一样。
在城市,这一代人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女方在收取礼金之后,这笔钱基本上作为陪嫁使用了,条件好的女方甚至陪嫁房子,以及比较高档的车子,这个很正常。男方给的礼金越高,女方陪嫁越优厚,这个是相互的,极少有人拿女儿出嫁作为赚钱的机会。
在农村,经济来源相对于城市要差一些,再则在观念上的不同,有的人家可能会把彩礼作为婚姻是否幸福的保障,也有可能女方娘家经济条件不太好,拿女儿作为换取礼金的筹码,这些不好的方式,给原本幸福的婚姻埋下了不和谐的阴影,甚至成为了今后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幸福美满的婚姻,要来得自然,过于渗透金钱利益的婚姻真的不可取,年轻人以自己健康的身体可以去创造大把的财富,当然有条件的男方能够多给也可以,钱嘛,多多益善,给不了的,也不要强人所难,结婚的对象是人而不是钱,这个必须要搞清楚了。
在履行家庭责任中,尽量优先以对方名下的财产履行家庭义务,而把自己的财产留着。自己的还是自己的,但对方的财产已经不是他的了。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时以下这些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彩礼、礼金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法要求分割。
二、人身损害赔偿
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父母出资的房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毫无疑问是一场投资,选择什么样的人就选择了什么样的人生,为了最大程度避免婚姻的不幸,延长婚姻的保鲜期,我们必须学会在法律层面上降低风险。
1、彩礼和嫁妆属于对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彩礼和嫁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财产分割可以自行约定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士,我x从法律的角度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的话,一般会认定为父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我们来说说彩礼的事情,彩礼一般是男方给女方父母的礼物。对象一定要搞清楚,是给女方父母的东西,不是给女方的东西。所以,彩礼在法律上算赠与,赠与女方父母,算作女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小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女方父母愿意把这笔钱再反过来赠给小家庭,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女方父母仅仅是自己拿着花,或者只赠给自己女儿的话,那就属于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从法律性质上属于男方对女方家的赠与,其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因此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如果双方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男方可以主张退还。
看实例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有哪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的应包括: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简言之,要界定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基本的依据之一是看这些财产的获得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