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离婚后是否有补偿_外嫁女户口在本村征地补偿

导读:
民间一直流传着“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代表着女儿出嫁后,是不能常常回娘家,更不能长时间居住,这些似乎都应证着嫁出去的女儿和这个家没有太多的关联,然而这些老话是死的,人是活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开放,人们已经不再受老规矩的约束。
过去的年代,为了分配更多的土地,嫁出去的姑娘,户口也会随之迁走,包括现如今,有的人已迁走,而有的人家还是在原籍。
随着经济的需要,很多农村都加入到拆迁行列,那么很多外嫁的姑娘难免会有一些担心,自己已经外嫁,还能不能享受娘家的征收补偿呢?
拆迁来临遇到外嫁女的情况,很多地区的村集体直接告知外嫁女不享有补偿,拒绝理由是,户口已经不在本集体,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自然也就不享受本集体的任何权益。
因为百姓不懂法,不了解征拆程序,所以对于这种回答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嫁女的情况在现实中多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而村集体也不能一概而论将所有的外嫁女都视为无补偿的对象。
拆迁律师根据办案中遇到的不同情况的外嫁女,简单总结了相关问题以供参考,这些情况都会决定是否有补偿的因素。
1、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还在本集体。
2、外嫁女在其他村集体是否享受了集体成员待遇。
3、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外嫁女是否继续在本集体生活等。
4、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籍所在的集体以土地为生。
5、外嫁女是否继续履行集体内的村民义务的。
这些情况都是决定外嫁女是否有补偿的直接因素,村集体更不能以外嫁、户口等作为借口,不考虑实际情况,就一概而论不给予外嫁女补偿。
而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规定,保护了外嫁女的权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然而不管是在土地承包还是征收当中,因为户口在两者中的重要性,让很多家庭、外嫁女认为,户口在哪,就在哪享有该集体的承包权、享有补偿权。
一,不论什么样的“村规民约”,其制定的宗旨必须合乎“宪法”,“民法总则”。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章,条例。
二,“村规民约”是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综治,民俗等等,拟定并发布的具有对全村村民,有一定意义的“约定”规范。 它的精神不能与上述法律“打架”
三,“外嫁女”,可否参加有关权益,权利,特别是耕地补偿是否有份,我的观点,有权参加补偿分配,任何人不能剥夺。 法律依据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有“出嫁女”遭耕地侵权之害者,可看看以上法律。 由上,任何剥夺“外嫁女”在耕地权益上的行为,与法无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