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婆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_新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导读:
可以考虑这几方面:
1、离婚的原因。
2、是否存在过错方。
3、是否还有感情。
最好是按法律规定,平均分配,当然老婆出轨的那就是她净身出户。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公正、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由法院裁判。
婚姻是我们人生中为数不多的一件大事,把结婚大事解决了,仿佛人生就安定了一半。热恋中的情侣总是风花雪月,但结了婚以后,面对真正的柴米油盐、温饱的问题,却总是少不了产生一些矛盾摩擦。
有一个和谐美满的婚姻是所有人都向往的,但事实发展不能如人所愿我们也不必过分纠结。现在,随着整个社会人们素质的提升和思想的开发,大家对于离婚也不再那么谈之色变了。发现两个人的婚姻实在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时,我们更倾向于干脆的放手。
面对离婚,除了不再继续一起生活了,也要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一个合理的分割。我国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婚姻法也经过了不断的完善修改,对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有着明确的说明。但很多人面对财产分割的时候,都很迷茫,到底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呢?
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即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即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权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我们通过举一个常见的例子为大家介绍一下。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了,房子该怎么分?
1.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关系,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2.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除非另有约定,则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3.房子产权在父母名下。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产权属于父母,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如有出资,可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金额。
4.以按揭方式买的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收入来偿还房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按揭数额进行分割。但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有当事人按实际情况协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