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原告出还是被告出_离婚诉讼开庭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09来源:律总管254人收看
导读: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方同意离婚,一种是对方不同意离婚,这两种情况需要准备的工作有些许不同,接下来我会结合办案经验,用通俗易懂方式为你解答。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方同意离婚,一种是对方不同意离婚,这两种情况需要准备的工作有些许不同,接下来我会结合办案经验,用通俗易懂方式为你解答。

一 对方同意离婚。

如果去法院离婚,最好的情况就是对方也同意离婚,只是可能对孩子抚养权呀,财产分割呀,债务承担啊等等有分歧,因为协商不了,所以才来起诉的,要不然早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了。

对于这种情况的离婚,首先自己写一份诉状,很简单,网上都有,自己弄就行,不用找律师写,没必要。然后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一份,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复印一份。结婚证要原件,如果丢失了去民政局开个婚姻证明,都是给你开的。然后去立案,等待开庭。

因为对方同意离婚,所以法庭会给你俩进行调解,重点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问题。对于子女抚养,法院会综合你二人的经济情况,对孩子成长环境的好坏,以及孩子的意愿来确定,当然了,如果一方主张抚养孩子,另一方同意,那么也就没纠纷了,没抚养的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就好了。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一般都是协商,协商不成,共同财产情侣分割,有的不适用分割的,需要将价值的一半折合成人民币给付对方。对于债务问题,原则上也是评论承担的,但是现实往往很多人不认为这是共同债务,认为是一方自己的债务或者虚假债务,这样的话,协商不成了,那么法院也不会处理的,会告诉你们另案起诉,你俩欠谁钱,让债权人自己去起诉你们俩,举证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 对方不同意离婚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那就麻烦了,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判离要件,否则第一次起诉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这不是法院的自由裁量,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第二次起诉后,那时无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是判决离婚的。如果被告第一次起诉不同意离婚这种的,你当庭撤诉就可以,你不撤诉法院也会判决驳回你诉讼请求的,等你撤诉或者判决驳回的六个月之后,你再次起诉离婚,那时候就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那个时候你也会被判离。这是我们说的第一次起诉没有法律规定准许离婚的的情况,那么什么时候第一次就可以被判决离婚呢,比如说对方家暴,或者对方跟别人同居,或者吸毒赌博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第一次判离婚的。但是你得有证据,没有证据,也是不被接受的。上述情况证据很难固定,所以法律也给了一个离婚要件,那就是分居满两年,只要分居满两年,都是判决离婚的。一般需要你开个介绍信,比如村委会的介绍信证明你离家出走两年了,或者你居住地证明你自己一人住在这里满两年了等等,都很好开的。

二、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中的特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合意;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有的离婚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再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果划分“不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等。

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提交的书证注意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比如,女方欲证明2月14日晚上,男方与第三者幽会,却谎称在昆明出差,现在的书证有:

(1)男方2月14日晚九时的北京出租公司的车票,证明男方当晚在北京,并非在昆明;

(2)女方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证明该日晚十点钟打电话给男方时,男方极不耐烦,以手机快没有电为由,急于挂电话;

(3)女方同事的证言,证明当晚八时许在北京某酒吧看到男方与一女性在一起;

(4)女方提交的2月15日的手机录音,证明次日男方仍欺骗其在昆明;

(5)女方的同事证言,证明2月15日其向男方单位打电话,男方接听了电话,证明男方当时就在单位。

(6)女方父母的证言,证明2月13日,女方父母也听到男方说要去昆明出差。

(7)某酒店的住宿发票,证明2月14日晚男方在此住宿。

(8)某酒店前台小姐的录音,证明2月14日晚,男方是与一女子同时入宾馆房间的。

在以上证据中,若仅凭第一份书证,即2月14日晚九时的出租车票,以及第7份证据,住宿发票,证明男方与其他女子一起关系暧昧,显然是不够充分的,但如果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了证据链条,证明力大大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大大增强。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就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

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凡是知情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此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2)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

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生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当然,有条件地适度运用证人的观点,也并非未尝不可。比如,在证言笔录的最后的补充当中,证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发表一下对于原、被告婚姻的态度。

(3)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

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4)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要求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自诉书”。事实上,婚姻案件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力明显会力度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

你的代理律师会告诉你的。法院审理是否婚姻感情破裂,财产问题的纷争和是否存在家暴行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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