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一辈留下的宅基地如何确权_老家房子拆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么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05来源:律总管698人收看
导读: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一般来说农民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拥有的。所以宅基地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村民花费自己的资产建造的,该房屋应拥有其所有权,所以房屋是可以继承的。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产后,取得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不能认定为宅基使用权是遗产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政策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不能直接作为遗产继承,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者在继承该房屋的前提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该使用权行使是受限制的。继承者不能对该继承房屋进行修缮、拆建,直到该房屋灭失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宅基地是可以做为遗传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传承人他也有生存权,就算他没有宅基地遗传权,所在集体也要给他相应的生存资源。宅基地遗产也要有相应的遗传。假如他家有几个房屋宅基地,《房屋基地一般开步不能大于房屋基地三倍》。他有优先选择权。其于的可以以集体统一标准转让给有资格需要的人。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

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不能直接作为遗产继承,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者在继承该房屋的前提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该使用权行使是受限制的。继承者不能对该继承房屋进行修缮、拆建,直到该房屋灭失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这一特殊情况也只是依照土地管理政策,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不可混同。

那么怎样分割农村房屋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一般条件下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搭建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按照我国“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是可以拥有(不能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自古就是遗产范畴,儿子分割继承是天经地意的事。就算是集体划拔的宅基也是同理,并且划拔时也沒有规定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公民只能拥有使用权。

所以,不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都不属于个人财产,更不可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宅基地也不例外。

公民死亡后,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的只有地上建筑,城市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商品房,农村是宅基地上的宅院!

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的,因为水库移民按人口分屋基,每人口半间屋基,老人们分到屋基后,可自由买卖。也可以给儿子,也可以给女儿,也可以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儿女。总的来说,就是自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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