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彩礼钱怎么分配_结婚彩礼一般要多少钱

导读:
过去男方娶媳妇给女方彩礼,结婚后女方生是婆家人死是婆家鬼,孝敬公婆,照顾丈夫,孩子。没有婆家允许不能回娘家,只有男人休妻,不能女人休夫。解放后,男女平等这些传统早就废除了,现在女人上学,工作,婚后赡养自己父母,现在大部分都是女方提离婚。所以彩礼不是属于谁的问题,根本就应该取缔,打着彩礼的借口实际是行驶买卖婚姻。
彩礼通常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带有以促成双方结婚为目的赠予性质,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如果双方结婚,那么彩礼这种赠与行为是有效的,自然彩礼钱也应归受赠人所有。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在一起没有性生活,或者长时间分居。
彩礼也是聘礼,属于男方下聘给女方父母,陪嫁是女方父母赠予夫妻双方,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还有应该男方无过错,女方要离婚的也要退还彩礼
彩礼是礼品,在五六十年代叫着礼物,是一种礼节,现在不同了,金钱时代,礼品不值钱,所以就讲多少钱,讲钱就要看贺安钱,她本人认为价值高自己就是金贵,有爱情婚姻一生难求,比你多少万都有价值。
彩礼也叫聘礼,这是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一种文化。在古时候,聘礼一般包括绸缎,金,银和部份手饰。彩礼在最初期,可能就如同订金和婚约一样。在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地区不同彩礼也不同,在江西和河南一带,九十年代要的是三金一辆,所谓的三金就是: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一辆,就指一辆摩托车。而在四川我们广元老家,在九十年代彩礼一般就是:四十斤肉,四十斤面,四十斤酒,外加新娘和岳父岳母各四套衣服。在农村,下彩礼一般都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下聘礼后,如果是男方要求退婚,那所有的彩礼女方是分文不退的,如果是女方因种种原因退婚,那不光是彩礼要如数退回,就连男家给女家干的农活也要按价补尝!
如今社会高度文明了,大多数青年都是自主恋爱。他们之间没有了媒婆,也少了婚约。以前的传统彩礼已经渐渐消失。女方父母一般都要求男方有车有房。只要有车有房,彩礼在他们心中的份量已经不再是那么重要。
现在社会就是这样,想结婚出彩礼什么也不要说,如果你有能力也须别人一分钱彩礼都不会要还倒贴,
是的,是把自己明码标价卖给夫家的钱财,这笔钱其实是父母养育她的血汗钱,如果父母把这笔钱给女儿了,就是她自己的私人财产。现在的女人其实很悲哀,口上说着自己如何高贵,其实也就是十几万,二十几万就能买到的。
目前的婚姻法和社会,对女方的“隐形付出”认可度不高,女方安全感缺乏,这也是部分女方多要彩礼的一个因素。
彩礼目前来说,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视为婚前财产,讨回就需要目的未达成,也就是说,没有登记结婚,这一块就是不论什么原因,男方错误或者女方错误,只要结婚目的未达成,就可以要回彩礼,或者结婚后,没有感情,或者没有婚姻事实,这就比较麻烦了,需要举证比较多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说,如果彩礼和嫁妆是婚后支付给女方的,则属于赠与给双方的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再要求男方返还;如果彩礼和嫁妆是女方婚前获得,则属于女方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处理。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单独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彩礼是男方基于婚姻关系而向女方提供的一种聘礼,确切地说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赠与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彩礼应该退回男方。另一种应退回的情形为:当人民法院认定支付彩礼造成了男方家庭生活困难`而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需要女方退回部分乃至全额彩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