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方的彩礼一分没带回来_彩礼一般啥时候给女方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06来源:律总管325人收看
导读:
这个彩礼因人而异,我们这边习俗,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结婚后,岳父母会把钱都给女儿,作为以后生活中的保障,也有给一部分的,这个不是强制规定。结婚前有的男方提供房子,女方提供装修,彩礼稍微意思意思就行,更有甚至不给男方要钱,而大把给女儿陪嫁的。

这个彩礼因人而异,我们这边习俗,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结婚后,岳父母会把钱都给女儿,作为以后生活中的保障,也有给一部分的,这个不是强制规定。结婚前有的男方提供房子,女方提供装修,彩礼稍微意思意思就行,更有甚至不给男方要钱,而大把给女儿陪嫁的。结婚费时费力费人民币,有一定感情基础再考虑结婚,毕竟不是儿戏过家家。如果真有一天离婚了,看你们之间的感情,是否有孩子,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你们之间的存款。如果女方出轨诈骗,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与赔偿损失。

自我国古代开始,就对婚姻非常的重视,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六礼”为主的婚姻礼仪。那么“六礼”主要指哪些呢,我们通常指的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体是什么从字面也可以理解,我就不一一赘述了。通常我们所说的彩礼就是“六礼”中的“纳征”,即男方家送聘礼送给女方家,这种聘礼就是俗称的“彩礼”。但是现实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即给了彩礼,但是最后没有在一起,那么彩礼该如何处理成了首要面对的问题。对此,法律给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分情况讨论:

一是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要求在三种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这三点什么意思呢,我来解释一下,第一种很好理解,就是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结婚登记,那么这种纠纷在法律上又称为婚约财产纠纷,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第二种是男女双方办了结婚登记,但是女方不愿和男方共同生活,比如就呆在娘家,不和男方在一起,通常理解这和没有结婚差不多,所以即使办了结婚登记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第三种就较为复杂,就是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了,也确实在一起了,像这种情况,本来是不能请求返还彩礼的。但是如果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那么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比如说男方为了取老婆给彩礼,欠了一大笔债,直接导致生活困难,那么法院可以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毕竟人财两空对男方也是不公平的。

但是在适用第三点时,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然后离婚,比如一年不到。如果生活时间长,比如生活了几年,那是不支持的;二是确实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适用第三点。

看了上面,估计有的女性朋友要喊冤了,觉得法律不保护女方。不要急,我再说一下实践中对彩礼返还的做法。一般而言,也有三种情况不用返还彩礼,

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是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里我也解释一下,第一种也好说,都共同生活两年了,虽然没有登记,但不是夫妻也胜过夫妻了,男的也应该要求登记嘛;第二种更好说,小孩都有了,返还个毛线彩礼,这个时候产生的纠纷叫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第三种就是钱没有了,两个人一起用了,注意是一起用掉了,是为了生活用掉了,女方自己用不算。

所以说彩礼返还看似简单,也是挺复杂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都本着互相让步的原则,该退的退,该还的还。如果真的在一起过,那么男方也不要想着全部拿回,那样对女方不公平;但是女方也不要想着全部不给,那样对方男方也不公平。

并不能,除了有这个习俗的地方外,真的要不回来,除非是骗婚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而我国法律唯一认可的结婚方式就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除此之外一律不能认定为结婚。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普遍觉得办了酒席就是结婚,那就错了,即使办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能认可为结婚。这个时候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法院都会支持。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彩礼。

2、双方虽然办理的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双方结婚不久,或者结婚后就两地分居,虽然有夫妻之名而没有夫妻之实。这个时候离婚的话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毕竟没有共同生活过。当然是现实也会出现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发现双方不合适,这个时候如果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3、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经济困难的。

现在结婚的成本确实很大,很多人因为结婚而背负了一身债务。这个时候结婚后又离婚的话,给付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4、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给付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很多时候法院并不支持全额返还。

什么是彩礼?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返还彩礼的情况如下:

1、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往往对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性质理解不同,并产生不同的观点。

2、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单独作出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应予返还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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