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遗嘱财产只给一个孩子_父母遗嘱公证没有所有子女参与有效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08来源:律总管71人收看
导读:
肯定是不公平的,我身边有个朋友他爸突发心梗去世了,就想把房子过户到她妈妈名下,去打听结果说必须七大姑八大姨都签不要房子的证明才可以过户,否则不可以!包括爷爷奶奶都要签!这种事肯定是不公平的,当初买房子的时候借钱贷款他们不帮忙还,凭什么过户的时候他们还有份!家里万一有个心眼不好的,这房子就不能完全到她家手里!

一般来说父母财产当然留给子女,正确说法应该是夫妻去世财产怎样分,根据中国法律,当事人去世后,父母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都有权利获得遗产,很多人提到债务,债务是从遗产中剃除,死亡人的父母和子女都不用承担,债务超过遗产,任何人都不用承担债务,那个新闻报道更是误导,叔伯不是以自己名义争财产,是以死亡人的父母名义也就是独生子女的奶奶的名义,双方都有继承权,子女死了父母,难道奶奶不是死了儿子吗?

肯定是不公平的,我身边有个朋友他爸突发心梗去世了,就想把房子过户到她妈妈名下,去打听结果说必须七大姑八大姨都签不要房子的证明才可以过户,否则不可以!包括爷爷奶奶都要签!这种事肯定是不公平的,当初买房子的时候借钱贷款他们不帮忙还,凭什么过户的时候他们还有份!家里万一有个心眼不好的,这房子就不能完全到她家手里!

最近确实有一种说法说“父母去世,独生子女竟然不能继承全部房产?!”这种说法以一种很意外、很吃惊的感觉说出来,似乎法律上本来规定了独生子女就拥有全部继承权,而现在法律有了变化!

其实从法律角度讲,关于继承权的规定,这几十年来没什么变化,一直以来当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继承的大原则都是这样的:

1、有遗嘱优先按遗嘱继承。

正常情况下,父母都会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如果有多个人子女,还可能存在遗嘱中分配有多有少的问题,只有一个独生子女,正常确实就是给这个子女。但是,假如父母在立遗嘱时把财产处分给了其他人呢?

比如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异或丧偶后再婚,想把财产给当时的配偶;

比如独生子女与父母关系不好,父母可以把财产留给其他亲属、朋友、保姆,甚至捐给慈善机构。

不管怎么说,有遗嘱优先按遗嘱处理,这本来也不代表遗产肯定归独生子女。

2、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时是按顺序分配的,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

独生子女肯定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的,但是一直以来独生子女都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就不用说了,显然,真发生继承的情况,按法律规定从来都不是所有遗产全归独生子女,死者的父母和配偶,一直以来都是同独生子女拥有同样继承权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那么为什么那么多人会形成独生子女应该独得父母遗产的概念呢?

首先,正常情况下,国人不习惯留遗嘱,通常是按法定继承来处分遗产的。在法定继承中,虽然除了子女以外,配偶和死者的父母也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现实中,很多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可能早于父母一辈去世,如果他们他们先于父母一代去世,在继承时这不存在同孙子女一代分配遗产的问题了。即不他们在世,大部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不会同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争遗产,很多都会放弃继承要求。

另外就剩下配偶了,配偶通常就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之一,通常也不会同自己的子女争遗产,当一方去世时,要么直接把遗产给子女,要么先由在世一方取得,然后将来再全给子女。不管哪种方法,大多数情况下,独生子女事实上是取得了父母的全部遗产。

几十年来法律没有任何变化,为什么现在这个说法反而流行起来了呢?

一是现在人们的财产和原来相比,确实越来越多,尤其是房产价值越来越高,家庭情况如果没有特殊变化,财产还是归独生子女,一旦发生异变,就可能出现变数,主要变数有两个:

首先,现实情况是,父母同时去世的情况很少,所以在父母一方健在的情况下,就要做好准备。

为了更好举例,我们假设父亲死亡,母亲健在。

1.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那么共有财产就会分割。

一方拿到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死亡一方的另一半财产就会走继承程序,留给继承人。

注意这里分割的是共有财产,并不是所有的财产。

有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例如,父母双方明确约定了,房产、股份等为个人财产,如果他去世,那么这个财产就要进行继承,不分割。

我们假设父母共有一套房,父亲没有私底下的个人财产(有的话损失更加惨重),那么母亲这时候分到半套房子,剩下的半套进行继承分配。

2.第二步,死亡一方财产的遗嘱继承。

死亡一方的财产,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去世的父亲,有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他有权指定谁继承,继承多少,怎么继承。

所以,想要省去麻烦,父母在世的时候就去立遗嘱,并且做好公证即可。

这里要说明的是,不是非得走公证遗嘱这条路(虽然最有权威),也可以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有最好),即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类似还有录音遗嘱,代书遗嘱,不再复述。

可见,遗嘱方式不止一种。

就效力来讲,公证遗嘱最有效力,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可以自书遗嘱。病危情况下,还找到见证人还可以口头遗嘱。

所以,紧急时刻,可以找到见证人(没有继承利害关系),做口头遗嘱。

3.第三步,没有遗嘱,就进行法定继承。

这时候法定继承的财产,就是刚刚举例的父亲的那半套房。

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第一顺序的那几个人,继承权利一样,大家公平分配。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这是属于预备队,暂时没有继承的权利。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

例如,有父亲去世,母亲在世还有,一个老奶奶。这份继承的财产就一分为三,自己,母亲,奶奶,大家各拿这份财产的三分之一。

所以这时候,到自己手里的,只有父亲半套房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六分之一套房。

注意了,这时候要小心三姑六婆能拿到自己家里的财产。这个财产其实大多就是从奶奶那份财产流失出去的。

4.补救措施。

到了这时候,自己手里的财产,只有1/6套房;母亲有1/2+1/6=2/3套房;奶奶有1/6套房。

这时候,赶紧去做补救措施吧,要补救的,就是母亲的房产归属遗嘱,还有奶奶那份房产归属的遗嘱。

像刚刚说的,一定要订立遗嘱,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权益。

如果此时,一旦母亲去世,那么外公外婆就会有继承母亲财产的权利;

如果此时,奶奶去世,那么,自己是没有继承权的,有继承权的,是叔叔伯伯,大小姑姑。

如果亲属关系好,可以写一份放弃遗嘱继承的说明,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对于遗产税如何征收2017年的最新规定如下?

1、公证继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2、缴纳公证费2%: 房屋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实调查,对所有法定继承人逐一问讯笔录,记录在案,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无误后,根据上述证言、证据等出具公证书; 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2%;

3、房权变更 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和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继承变更申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 手续费每平方1元,登记费80元,领取房权证;

4、对外售房过户 和买方一起准备好过户材料,按程序测绘、评估,缴纳税费;

5、缴纳个税及其他税 在税务部门契税窗口,申请缴纳契税,契税按评估额1%-3%缴纳,买方缴纳; 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按5.6%缴纳(减免),卖方缴纳; 在税务部门营业税窗口,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按全额20%缴纳,卖方缴纳; 国家按全额20%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6、房管部门缴费 到房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房权证交易过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批、出证,缴纳交易费、登记费(工本费)、工本印花税5元,领取房权证。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一、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并不是你所有的亲戚都有权继承遗产的

二、生前即便立了遗嘱未公证也视为无效,该说法是错的,遗嘱无效的情形有: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A、遗嘱人立遗嘱时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B、伪造的遗嘱;C、被篡改的遗嘱内容。这几种的根本之处在于它违背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7、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8、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规定,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9、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一般来说,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

10、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1、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人没有签名,代书遗嘱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或者缺少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的签名等等。这些遗嘱由于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形式不合法,不具备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应当遗嘱自始无效。

12、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13、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高额的公证费也是避免不了的,关于公证费的问题,并不是像你所说的高额:

1、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收费大约在100元-400元之间。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遗嘱公证200元;确认遗嘱效力30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按照遗产价值的2% 收取,最低 200元。

但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八条又规定: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综上所述,遗嘱公证费用各地不尽相同,遗嘱公证收费大约在100元-400元之间。  遗嘱属于一种个人声明,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力。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继承人需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继承权公证费按办理继承时房屋价值的2%收取。

除了婚姻法,中国还有一部继承法。独生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要看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时,独生子女父母的父母是否健在,如健在独生子女父母的父母可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如独生子女的父親死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由死者的配偶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如独生子女的父親死亡时,独生子女的父親的父母已经死亡,那么独生子女的父親的父母没有继承权,当然也不存在什么叔伯姑的继承权。叔伯姑只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有时在车祸现场确定谁先死,谁后死,对财产的继承有很大关係。

在前两天的一个问答中,我回答了差不多的一个答案,如下:

关于独生子女不能全额继承父母房产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说明。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继承顺序上配偶、子女和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是优先的,但他们之间的继承顺序无明文规定。

而且从司法解释上,对于“第一顺序”这一概念我没见过明确的解读。但从中国语言文字的理解上,“第一顺序”可以理解为是第一顺次的排列,即是继承的先后;如果理解为第一顺次的序列,即是第一组,即权利相等,而这种权利关系从伦理学、法学意义和其逻辑的严密性角度而言,"组"中的相应元素的权利和义务在客观上根本是不可能相等的。

基于此,在“顺序”定义的前提下,那么继承权,只能是先全部由配偶继承;没有配偶或离婚单身只有子女的,只能由子女全部继承;没有配偶或离婚单身也没有子女的,全部由死者父母继承。

死者父母生活困难,死者的独生子女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对生活困难的死者父母行使监护人责任和义务。

如独生子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种监护人责任和义务则应该进行反转,但对遗产的支配权,需等独生子女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止,其间,死者父母对死者遗产应该履行法律意义上支配办法,即死者父母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和独生子生活的保障及其教育发展费用。

对于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须从法律层面确认其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支配办法,至直独生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对遗产进行归还,独生子女有代位赡养祖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关于《继承法》第十三条的司法释义所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种份额的均等,是指数量份额的均等还是机会份额的均等,亦或是其它的什么意义上份额的均等,均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第十三条在第十一条分配顺序原则的基础和前提之上,进行了遗产的分配只能理解为法律上权利分额的均等。这和多数人认为的仅是数量份额的均等是有出入的。

现在凡是支持“父母去世,独生子女可能无法继承全部遗产”的说法,都是将这个法律行为建立在混淆“顺序”和“组”的概念基础之上,是错误的。现在法律界上很多都在混淆这两个概念,而且在一些司法实践上,也在这个问题进行了混淆性判决。

至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捋清这些关系后,再谈第二顺序继承吧,因为本文要求回答的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权的问题,所以就不说七大姑八大姨的事了。

因此,独生子女继承父母全部财产是理所应当、法所应当的,否则,就是很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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