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_婚姻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导读:
一、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一)重婚罪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 重婚罪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重婚罪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 重婚罪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应怎样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责任
1、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2、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重婚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三)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四)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有关重婚罪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检察院没有对重婚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诉路径,也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有明确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就不得以重婚罪属自诉案件为由拒绝立案。
当然,走公诉还是走自诉,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区别在于,作为自诉案处理,受害人作为自诉人,可以随时与被告人和解。进入公诉程序后,侦查、公诉等程序则由公、检机关主导。但作为公诉案件,威慑力显然要大很多。同时,也不存在自诉案件取证困难这一问题。
二、结婚证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民法领域和刑事领域中,是有区别的。民事领域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但刑事领域中,是认可事实婚姻的。
这是因为,在刑事领域中,最高院曾做过明确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来说,男女双方即使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证据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证明?
现实生活中的重婚罪,大多都不会领取结婚证或者举办婚礼,富人“包养”情人,贪官包养“二奶”、“三奶”层出不穷,但却鲜有人被追究重婚罪。
比如赫赫有名的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长期与多名女性通奸,但最终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六罪,判处武长顺死缓。没有涉及重婚罪。据媒体报道,迄今为止,贪腐官员中只有两个人被追究重婚罪,其中一人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另外一人则是南京溧水原区委书记姜明。
这也从侧面说明要证明被告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较为困难。但或许,我们可以从第一个被以重婚罪追责的高官邱晓华案中获得某种端倪。
检察机关指控邱晓华重婚罪成立的关键证据是:邱晓华在婴儿父亲一栏里签下了“邱晓华”三个字,在“两人关系”栏中,女方填写的是“夫妻”。以后要指控不忠诚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对方有没有私生子。再想办法去打探一下,对方在私生子出生病历等书证上面,有没有以父亲的名义签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