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怎么办手续_男女双方中一人不出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导读:
首先要分析另一方为什么不出现,是不愿意离婚,还是有其他的想法,比如为了争取更多的离婚利益。如果是感情上不愿意离,估计是想缓和一段时间提离婚的一方会有回头的可能,那你就冷静下来,再认真思考一下你们的婚姻,也许有回头的可能,如果实在没有,通过亲朋好友透话给对方,如果对方知道你意向坚决,也许就出现了!
对于夫妻双方办理离婚,但不在同一地方,离婚手续应该怎样办理呢?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结婚登记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2、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夫妻双方各自在异地,如何办理离婚手续,这也与离婚的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过程中有一方不出现有两种可能,一是不愿意离婚,还有一个就是失踪了。第一种,有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一去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这个一般都是庭外调节;当然如果可以证明一方出现婚姻过失,比如出轨,未尽家庭义务等等都是可以叛离的。第二种,如果有一方失踪了不能出面办理离婚手续,这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挂人口失踪,达到一定时间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宣布其死亡,然后拿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自己去办理丧偶离婚就好了。
起诉到法院后分清楚是哪种情况的不出现:
1、若法院发传票,邮件无人签收被退回,这种情况下,法院要进行公证起诉书,公告开庭时间、所以若出现这种情况诉讼程序比较复杂,即便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没有到达,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因为婚姻关系,涉及到双方的身份关系,子女的抚养等等,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慎重!即便第一次不判决离婚,6个月再起诉,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迟早会判决离婚的,只是耗时较长,但不要着急,只要坚持,婚是可以离掉的。
2、还有一种不出现是,就是不去法庭开庭,但是法院给对方送达的邮件、快递均签收,此种情况远比第一种简单很多,起码不需要法院发传票公告60日,开庭公告60日等程序,节约了很多时间,但同上一种情况一样,若第一次起诉,原告也没用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的事由,第一次法院不判决离婚,6个月以后再向法院起诉。
3、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给增加法定离婚的情况,给“死亡婚姻”一个出口,成为快速离婚的好路径,即是若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准许,有证据证明又分居满一年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因此,若想离婚在对方不出现,玩失踪时不理不睬时,可采取第三种方法我认为比较节约时间和精力。
简单说,不到场,就起诉离婚。长期不到场,起诉失踪离婚。
一、《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核定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等重大问题已有协议安排妥当,会发给离婚证
如果离婚那天一方无故不到现场,说明不是真心想离婚,则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另一方一直不到场, 法院可以准予离婚。
三、在现实生活中,办理离婚手续,一人不到场,一般情况是不愿意离婚,故意逃避,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离婚的一方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即可。
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不到场,理由充分,法院会判处离婚的。如果对方故意逃避,法院自有公告时间,公告时间一到,一般为一年,或者对方失踪,一般为两年,你把相关证据准备好,法院也会做出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