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_没领证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1505人收看
导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一.何为事实婚姻?

简单来说,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有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除登记以外的所有必要条件,比如说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共同居住和生活、对外以夫妻的名义相称等等。事实婚姻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关系,因为外人不清楚有没有登记。

事实婚姻在以前的广大偏远山区还大量存在,因为传统习俗或者交通不便、人员观念老化等原因,很多地方男女双方举行过婚礼有双方家长同意亲戚朋友见证就算是“结婚”。

现在可能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对于这类情况,我国婚姻法是鼓励去补办登记的,毕竟现在婚姻登记费已经取消了,去补办个结婚证也很方便。

二.当前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不予承认,唯有依法登记才是合法夫妻。但是不承认归不承认,事实婚姻还客观存在,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还得解决。因此,我国法律在相关方面还是有所规定。

于是法律给了一条分水岭,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予以承认夫妻关系。在此之后的,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否则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事实夫妻也不算,只能算是普通同居关系。

那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我认为法律不会去积极维护你的权益,最多属于消极保护。什么意思呢?就是没事的时候,根本不认可你的夫妻关系,出问题了,迫不得已,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和解决纠纷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帮你们解决一下,比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之类的问题。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结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取得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应予批评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有一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撤销同居关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广大女性朋友,因为事实婚姻中,女性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有的农村女性选择与男友同居,甚至没有登记结婚就生了孩子。此时就会出现丈夫在外打工同他人登记结婚,而在家拉扯孩子的女人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现象。

为了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旦这种现象发生,当事人就需要马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律师的帮助下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当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1994年2月1日之前没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的就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和有证婚姻是一样的,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就不是事实婚姻了,而是同居关系。

2、你们1991年结婚,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事实婚姻现在是否还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国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这里,大家只要记住一个时间节点就好了。因为在1994年2月1日的时候,我们国家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就改了,加了一个时限要求,就是下面条件的第一条和第三条: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以在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节点就是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日子之前,如果男女双方之间同居,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比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即便不登记结婚,也是可以认为属于事实婚姻的。但是如果是在这个时间之后同居的,那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们都不再认定为是事实婚姻,都是属于同居的状态。

所以现在是否认定男女双方同居,那么因为现在的年轻人肯定都是生活在1994年之后了,所以现在男女双方同居都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还能被认定事实婚姻的肯定都是岁数比较大的老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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