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可以不出庭吗_离婚案不出庭会怎样处理

导读:
一、有委托代理人:
如果有委托代理人,一般案件本人不出庭是可以的。但因为婚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比较特殊,所以,大多情况下是要求双方必须到庭的,如果,一方不到庭,有的法官可能会选择择期开庭。但是,如果有:
1、当事人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出庭,由代理人代理出庭。
二、没有代理人
如果没有代理人,如果你是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按撤诉处理。
如果,你是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缺席判决,你就放弃了举证和答辩的权利。
三、建议还是出庭,事情总要面对总要解决,还不如当面说清楚。
是否出庭,首先区分在诉讼地位上是原告还是被告。
一,原告。
1、如果是原告,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在庭审的时候规定是必须到庭的,否则会按照撤诉处理,这是个较为严重的后果,因为一旦撤诉,就需要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提起诉讼。
2、例外情况下,原告可以不出庭。(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被告。
1、被告若是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有时候往往会面对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建议仍要积极参与庭审。
2、若是被告提起反诉。此时不出庭,则反诉部分按照撤诉处理。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不用出庭,但是对于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有特殊的规定,除了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因为离婚诉讼涉及的是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法律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会有严格的要求,远不同于只有财产关系的诉讼。但如果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中如果不出庭,法官没法当庭查明你们的感情是否破裂,在不能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是不会缺席判决的。当然你如果给法庭提交了关系破裂同意离婚的申请,经法官确认查明后,准予离婚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中出庭人员的特殊规定。一般来讲,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法院并不强行要求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本条对离婚案件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当事人原则上仍应该出庭参加庭审,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婚姻关系,如果本人不参加法庭审理,法官往往无法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实质性问题查清案件事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律才有此设定。同时,法律允许有例外,假如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法条可以不出庭,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到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1、《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2、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到传票,拒绝出庭应诉的。(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视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您好。您问的问题其实是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判决的规定。按照您描述的案情,夫妻双方就离婚的事实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或者说无太大争议的情况下,主要是解决法律程序上的问题。
那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究竟有哪些呢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问题意见》)158条,被告当事人,或者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被告缺席判决也有例外,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原告不到庭
(1)原告缺席可按撤诉处理
《若干问题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2)被告反告原告时可缺席判决
依照《民事诉讼法》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干问题意见》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情况其实很普遍,因双方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此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准予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通常情况下,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有60日的公告期,若届时被告仍不出现,法院就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