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主合同被确定无效后担保合同是否继续有效_高利贷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导读:
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据就是担保法的明确规定。
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当然免除担保责任,得根据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效,基本的法理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在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借款利率不能高于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超过法定利率规定范围的,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高利贷合同是无效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自然是无效的,高利贷担保合同是做为高利贷主合同的补充合同存在的,主合同不存在了,补充合同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如果高利贷主合同只有超出银行的四倍利息的部分被宣布无效,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的话,担保合同也就继续有效。
本金和利息二分以下有效,必须还!别以为高利贷就不用还了!
主合同被认定无效了,担保合同也自然为无效合同。如果有其他法律疑问,可以关注公众号syfltd,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1.高利贷多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特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争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高利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即便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
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民间借贷合同因为利率约定超过36%规定等导致部分无效的,不一定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效力,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有效,只不过需要对利息进行适当调整。
4.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可能无效。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需要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5.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其是否有过错来确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也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6.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高利借贷合同纠纷属于虚假诉讼。在这些案件中,所谓的债务人面临公司破产、资不抵债,或者深陷夫妻离婚、非法集资、担保合同等纠纷,通过虚构所谓的高利借贷合同,目的是在其他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多分财产。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条,法院经查明属虚假诉讼的,会在驳回所谓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同时,对相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由于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虚假,担保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