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会被收回_违反一户一宅的宅基转让有效吗

导读:
因继承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会被收回?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佣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所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出省、自治区所规定的面积。
那么有的人家老人单独自用一块宅基地,由于人口增加或者其他原因儿女另佣有了一块宅基地,老人过世后,这块宅基地村委和村集体组织是否有权收回,我查阅了这方面很多资料,有的说只要房屋不拆,村集体是不能收回,只要房屋一拆村组织就有权收回,恰巧看了同行一个回答还确有村委收回了被继承的宅基地,并且当地法院竟宣叛收回有效,原因是农村宅基地不能一户多宅,我的天这是什么法道,这简直是乱弹琴。
碰到这种情况有人会问难道没有王法,其实王法是有的只不过人们很少有人提到。今天我来给各位朋友介诏一下,我说的王法指的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村集体是否对继承的房屋宅基地有收回的权力,在我国《宪法》中是可找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国法,也是我国最高法,其它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基础来制定实行,《宪法》也称母法,其它一切法律条规称为子法,当其它法与《宪法》相冲突或低触时,只能依靠《宪法》来实施。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有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职责,
其它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和继成权。
目前我国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以合为不动产权被登记,国家颁发证书,包括不动产权的继成权都在《宪法》中受保护,地方村集体组织或村委是无权收回农村有继承人合法的宅基地,当地法院和村组织不能以当前《土地上管理法》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为由收回农民继承的宅基地,村组织不能阻止被继成的房屋修善,重建。既使没有房屋也不能收回被继成的宅基地。
对于被继成者的农民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应办理有关不动产继承证书。
总结:在农村碰到因继成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因我国《宪法》已规定了继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继成不会因一户一宅的原则影响而受到收回,被收回的只能是违法的宅基地,也就是被继成的宅基地和第二处宅基地必须是合法的。
会。但是,是有条件的收回。
以下分两个方面说明一下。其中有两个前提假设:
题主提到的继承,指的是宅基地上有房的情况。否则,不存在继承问题。
既然提到了违反“一户一宅”,说明题主应该是同集体成员,而且已经有了宅基地。
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继承发生,至少有两个必备条件:
去世人生前有个人合法财产。这就是开篇提出的前提假设。如果在宅基地上有可供居住的房子,那么,房子就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只有一块空置的宅基地,宅基地不属于去世人个人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
继承人具有合法继承资格。继承人要属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身份。除此之外,不能触发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可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所以,可以这样认为:继承,不受“一户一宅”的影响——跟继承人是不是同集体成员没关系、跟继承人是否已经有宅基地也没有关系。
宅基地被收回的条件是什么?
这才会涉及到题主的担心: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否会被回收?——肯定会。但是,有条件:
如果宅基地上有可供居住的房子,村集体是不能回收宅基地的。因为一旦回收,就必然涉及到侵害个人合法财产的问题——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村集体给予地上房产的补偿。
继承之后的房子,不能进行翻盖大修。这是强制规定,直到房产损毁不能继续居住的时候,宅基地“自然”由村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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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王某夫妻两人只有一个儿子王一,婚后与父母分家另行立户,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请了一处宅基地,2006年,王某夫妻两人因病先后去世,王一作为王某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父母的房子以及其它财产,并在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
2010年,王一将父亲遗留的老房子拆除,准备在原宅基地上建一栋新房,在准备动工时,该村村委会以王一拥有两处宅基地为由出面阻止其施工建房,限其在两个月内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全部清理干净,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再进行重新分配。
王一对此决定表示不服,并向当地乡政府提出土地争议解决申请,乡政府审查后认为:“王一作为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享有父亲遗留老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王一只能居住该房屋或对其加以必要的维修,而不得拆旧建新,现王某以将老房拆除,就失去了对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将该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因此,该村村委会的做法是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款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王一依法申请了一处宅基地之后,又合法继承了父母的房屋,由于我国采取房屋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的滴水房走原则,王一对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所以,法律对于王一客观上取得两块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实是认可的,并不禁止农民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因此,“一户一宅”原则应当确切地理解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而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行使上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对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予以居住和维修,而不能拆除重建,否则就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没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便不再归宅基地继承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返还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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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我一亩三分地,我也想盖房,买不起楼
假如说自己已经拥有了一处宅基地,还想通过继承的方式再次取得一块宅基地是不可以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不归个人,因此,个人不能把它作为遗产来处理,所以个人不可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
比如,父母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但是没有建房,如果父母去世后,这块没有建房的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儿女不能继承,儿女如果符合宅基地的使用条件,得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使用。
如果父母在申请的宅基地上面建的有房屋,在他们去世之后,不管儿女在村里有没有宅基地,都可以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继承的房屋相应的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过因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有限制的使用权,在以后只能对房屋进行维修加固,不能拆除重建,直至房屋倒塌,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当然也无需过多的担心,在房屋倒塌之前还有其他的处理办法。比如,可以分户,分户之后可以把宅基地转让给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即便不能分户,也可以把宅基地转让给其他村民。
在房屋倒塌之前将宅基地处理掉,个人还可以得点收入,要知道没有在房屋倒塌之前将宅基地处理掉,等房屋倒塌之后,村集体收回可是无偿的。
总之,因继承房屋而形成的“一户两宅”,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因此而取得的宅基地会不会被收回取决于上面的房屋,房屋不倒塌宅基地不会被收回,房屋一旦倒塌宅基地会被立即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