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妻子会不会构成破坏家庭罪_离婚期间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律怎么界定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2来源:律总管182人收看
导读:
暴力强奸犯罪,有素不相识的歹徒强奸犯罪,也有婚内夫妻间的强奸犯罪。婚内的强奸犯罪是指,在某一时段,当妻子不愿与丈夫发生性行为时,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犯罪。只不过人是要脸面的,不会把这些家丑抖落到外面去,所以这样的原告几乎没有。

在起诉离婚阶段,如果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那么根据司法实践,丈夫已经涉嫌强奸犯罪了!

一对男女自愿结婚,走进婚姻的殿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视为双方承诺在一起共同生活,互相负有过性生活的义务。虽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明文规定或形诸于文字,但这是毋庸讳言、早已深植于人们观念之中的。

因此,只要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国内,是不存在婚内强奸一说的,虽然实际上这种事情也时有发生。不过,虽然实践中不认为这是婚内强奸,但是如果丈夫的行为伤害到了妻子,也是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不过,如果双方已经闹到不到开交,走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步,那就说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处于不确定状态,视为女方收回了对男方的承诺,意即不愿意与他一起共同生活,当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义务。性的自主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当没有了婚姻的外壳,性当然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那就涉嫌犯罪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

对于婚内强奸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所谓强奸罪最主要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是否违背了妇女一方的意思而强行发生性行为,如果符合这个条件,那么我想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内都是有可能会涉嫌的。

只不过如果男女双方还是处在婚姻存续期间,毕竟性生活也是男女双方的义务,所以可能很多人就会觉得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在这里面我们不排除有的夫妻之间感情明显已经不好,而且很多发生性关系已经不是正常范围之内,而是有人身虐待的意思。那么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我认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认定强奸罪。或者如果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可以追究对方家庭暴力或者故意伤害罪等情况的。

所以至于题目当中所说的男女双方现在已处在离婚的阶段,那么显然双方对于感情已经基本上名存实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是不可能再心情发生所谓的正常性生活的。那么这个时候如果男方只是单纯的认为男女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而强迫女方发生关系,那么我认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因为毕竟法律不能僵硬教条的去使用,否则会使很多心存不良想法的人故意钻空子,这样如果给女性造成损害,而基于教条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我想法律将会失去本身制定的意义。对公民也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的保护的。

1.在我们这里说实话,一般对于离婚中的人来说还属于婚内,婚内强奸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不会报警,毕竟生活过的夫妻!

2.如果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一定会根据“违背妇女的意愿”这一条给予一定的警告或者处罚,不过都是因事情而定的!

离婚官司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被认定为强奸,法律对此是怎么界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对妇女采取暴力手段,不尊重妇女的人格,违反妇女意愿的,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犯罪。

暴力强奸犯罪,有素不相识的歹徒强奸犯罪,也有婚内夫妻间的强奸犯罪。婚内的强奸犯罪是指,在某一时段,当妻子不愿与丈夫发生性行为时,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犯罪。只不过人是要脸面的,不会把这些家丑抖落到外面去,所以这样的原告几乎没有。

当夫妻正在闹离婚的时段内,这是属于双方在婚内的一个特殊性阶段。说白了,在法院受理离婚案这一时段内,双方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就跟陌生人没什么区别。双方要和解法律管不着,一方要是伤害另一方的话,法律就管着了。这时候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只要妻子说,违背了她的意愿,并拿出了证据,就属于强奸犯罪。

女的死活不让,你能合到一起么,强奸应定暴力行为至妇女昏觉发生关系才算强奸,如果女男免强睡在一起,免强发生性关系,过上一二天因矛盾女方去报案,说那天你强奸她了,派出所也会接案的,强奸这个罪名应该更完善,不能只要违背意愿发生性关系就定强奸罪。

当然,都离婚了,也就是两个毫不相干人了,这时候在和对方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因为违背女方意愿,在女方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方意志的,所以构成强奸罪。这个和他俩以前是夫妻关系没有任何联系。

大实话:这种情况下只要妻子追究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

就法律意义上来说,对强奸的定义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则构成强奸。而这个违背妇女意愿的具体表现就是女方是否报警,如果女方报警追究男方的责任,那么就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如果女方不报警也不追究,那就谈不上违背妇女的意愿。

然后,咱们再来说这种特殊情况。事实上,这是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的,两个人在打离婚官司期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两个人还算是夫妻关系。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夫妻关系早已经是名存实亡。那么,这时候该参照哪种关系来判定呢?

如果说参照法律关系,那么两个人是夫妻,发生性行为就是双方之间很正常的事情,毕竟,婚姻关系的建立从某个方面来说就是让两个陌生人之间的性行为变得合法。但是,我认为这时候是应该参照情感关系来判定的。

我么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像我们之前老一代人,其实很多人是没有领结婚证的,但是,人家一样生小孩,过日子,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周围的领居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而这时候法律上也会是认为他们就是夫妻的。那么,这时候这种夫妻关系的认定靠的就不是结婚证了,而是道德伦理。

同样,在这件事中,如果两个人已经闹到了打离婚官司的地步,说白了要不是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打官司,要不就是为了分财产打官司。基本上已经毫无感情可言,都是在争取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虽然,从法律上来说还没有办理离婚证,但是,从道德伦理角度而言,这两个人是已经不算是夫妻了,所以,这时候无论是作为妻子还是丈夫,都是没有理由为对方提供生理需求的义务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客观来讲,就应该被认定为强奸行为。

当然,是不是会追丈夫的法律责任,那还是要看妻子追不追究,如果妻子不追究,那就时自愿发生关系,如果妻子追究,那就因该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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