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有没有标准_抚养费应该是个什么标准?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2来源:律总管579人收看
导读: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自己一个人养也轻松,不怕的,生活靠自己,

不要指望别人,养自己的孩子当然也要靠自己了,为什么还要指望别人给一笔抚养费呢?更何况别人生活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吧,对不?也许是我太自私了,想法没有法律那么伟大和宽广。

1.儿子三岁时离婚,我一个人带了十年了,马上成人了,自己辛苦养大,很幸福的,当然有时有父母亲帮忙,周末或放假时间都回乡下爷爷奶奶家的多,才十分钟车程。

2.以前我在广东打工,离婚后回家当奶爸,在县城做临时工,收入不稳定,父母都上七十了,孩子又小,出远门不方便,国家政策好,两年后在县城申请得50余平方的廉租房,结束租房生活。

3.抚养费我是不想要的,我只想自己的孩子自己养,这个应该不会犯法的。她刚离婚那一年多曾经给孩子买过五六套衣服。凭我打零时工的收入养家糊口应该没有问题,会给孩子一个美好的成长童年。她走了就让她走吧,毕竟她也要组建新的家庭,也需要正常生活,也都不容易,没有必要每个月付什么抚养费来。

4.我是农村人,想得开,生活没有那么复杂,幸福开心就好,再努力几年,孩子就长大了

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一般是对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吧,要看具体情况的,我觉得你还是问问律师比较靠谱,推荐你一个小程序,叫懂了吗法律在线咨询小程序,上面可以免费咨询律师,微信搜懂了吗法律在线咨询小程序就能看到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

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4、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是工资的20-30%,但也不一定完全按这个标准支付,如果收入奇高,可能达不到这么好的比例,如果工资奇低,可能要超过这个比例,但是最好不超过50%,还要给对方留下最低生活保障。

如果按照法律规定,通常应该在月收入20%-30%,也就是6000-9000元。关于抚养费的标准说明,具体如下,仅供参考:

(1)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协议是否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进行审査。

(2)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3)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 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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