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下的房产有遗嘱没有公证_父亲亲笔写给儿子遗嘱没有公证

导读:
应该没有问题,应该是可以生效的,即然是父亲亲手写点儿子的,既然是已经署名并且按了手印,那足以说明这是父亲的真实用意,即使没有公正,只要在你之后,没有其他的遗嘱,这份遗嘱应该是有效的。至于说后来若有其他的情况出现了争议,你的这第一手资料,也应该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前提是那个东西必须是你父亲本人所有,所能分配,所能做主的,否则遗嘱也是不生效。
遗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方面,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类型可以采取书面遗嘱(自书或代写),公证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危急时刻的口头遗嘱。除了公正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的效力,只是按照时间先后而定。也就是说,最后的遗嘱效力最高,但若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当然,假设继承房屋,拿此书面遗嘱去房管局要求变更房产所有人,房管局不会确信遗嘱真假,它往往要求当事人去做公证遗嘱,从而免去其风险。因为公证部门是要做实质审查的。
这份遗嘱是否有效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种,在只有这一份遗嘱的前提下,父亲亲笔书写的遗嘱,只要写的是父亲真实的遗愿,并注明了立遗嘱的年月日,就是有效的遗嘱,不论是否进行公证。
第二种,如果之前已经有公证遗嘱的,后面这份自书遗嘱不能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即父亲死亡时仍按照之前公证遗嘱执行。因为《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三种,如果在之后父亲又订立了新的遗嘱,则之前这份自书遗嘱就会被变更或撤销。
遗嘱只要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没有公证也可以有效的。但是父亲以后改变主意了,又写了遗嘱,那后面一个遗嘱是有效的,前面一个遗嘱因此失效。以往,经过公证的遗嘱是不能撤销的,它的法律效力最高。但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遗嘱有了新的规定,对公证遗嘱没有规定不能撒销,只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种遗嘱从法律角度来讲是有效的,但是遗嘱的有效性,还跟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有关,就是其他家庭成员对于这份医嘱的认可程度,这点跟遗嘱是否能被顺利执行,密切相关。
当初我婆婆去世前几年,自己写了一份遗嘱,签字按手印,还找了她的弟弟作为见证人。婆婆去世后,儿女打开遗嘱,里面的财产分配非常清楚。因为感情纠葛,公公婆婆闹离婚长达十年,所以财产分配没有公公的份。婆婆的资金类资产,一分钱都没给公公,只明确两人的房产她有一半的权益,以后卖出后全部留给儿女。
婆婆去世的时候,公公已经老年痴呆好几年了,虽然大部分时间都是糊涂的,一旦清醒一点,就找儿女索要婆婆的钱和首饰。如果公公没有得老年痴呆,属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份遗嘱势必引起他的否认和质疑,就很难执行下去。
如果父亲亲笔写给儿子遗嘱没有公证,但是已经签名按手印了,还会有效吗?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一个问题,遗嘱不是要公证才有效。我们法律规定了好几种遗嘱形式,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则相对常见。按《继承法》规定,。
这是遗嘱效力性规定。也就是说,当存在多份遗嘱的时候,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不以遗嘱订立时间先后来认定。不过明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也就是说,这几种遗嘱虽然形式不同,但法律效力是一样。当存在多份遗嘱的时候,我们是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虽然公证遗嘱不再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我们还是建议尽量订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因为有公证处及公证员的介入,在遗嘱的形式上一以及遗嘱的真实性上基本不会有争议。我们这样能够尽量避免出现有关遗嘱的争议性问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个问题,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父亲亲笔写的遗嘱,这种在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按法律规定,。 所以只要形式上符合这个要求,那遗嘱便是有法律效力的。当然,这个前提是立遗嘱人不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精神不正常等等。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