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嘱的房产子女怎样继承_口头遗嘱有效吗?

导读:
口头遗嘱。对当今社会来说的话,应该是无效的。最好是写好遗嘱,再到公证处去公证。这样的话国家就认可。
根据您提到的,老人去世立下了口头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应为有效遗嘱:
(1) 立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4) 立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其合法遗产的真实意思。
通过以上条件可知,口头遗嘱适用场合具有特殊性:
(1) 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立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即遗嘱人因为身体疾病的原因或者是处于战争状态,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或者是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只能以口头遗嘱的方式来确立遗嘱,无法或者无能力采用其他的遗嘱形式;
(2) 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也就是要有两名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尽量不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3) 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遗嘱人可以及时将口头遗嘱变更为其他形式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法定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口头遗嘱成立要件,就是说,没有人能够否定该口头遗嘱的成立效力,该口头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并非绝对有效或者绝对无效,是否有效主要看立完口头遗嘱后当事人是否有再次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的可能。
如果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且立完遗嘱后就死亡或者变成了植物人,那么口头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重新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的,那必须通过书面或录音重新立遗嘱,且原口头遗嘱无效。需要强调的是,口头危急情况下使用,如果情况不危急,立下的口头遗嘱当然无效。一般而言,危急情况的判断标准是指立口头遗嘱即面临死亡(当事人面临死亡,无法用其它的遗嘱方式,非口头遗嘱不可),如果只是一点小事故且不会影响生命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危急情况。
除口头遗嘱外,在我国,法定的遗嘱还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从效力上看,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从保险程度看,自书遗嘱最保险,并且具有秘密性,利于家庭团结,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从简便的角度上看,口头遗嘱最简便,但要求最高,只能在危急情况方可使用,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立遗嘱。从形式要求上看,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形式要求都很高,都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原因在于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有作假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