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哪些方面的赔偿_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3来源:律总管665人收看
导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赔偿项目有以下:(各省不同,以下以河南为例)

1、医疗费(医院发票数额)

2、误工费(住院天数X129.51元每天)

3、护理费(住院天数X128.38元每天)

4、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X50元每天)

5、营养费(住院天数X20元每天)

6、交通费(住院天数X20元每天)

7、伤残赔偿金(按照伤残级别计算,十级68401.94元、九级136803.88元以此类推一级为684019.4元)

8、丧葬费(六个月工资34152.5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人数及伤残等级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赔偿?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人身安全,责任划分之外,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赔偿了。一般赔偿主体为:司机、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我们具体来看看有哪些赔偿项目。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病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受害者再住院期间自己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在办理出院结算前要求司机出具垫款证明。

2、后期治疗费:

取钢板、钢钉手术产生的费用、后遗症、并发症产生的费用。

3、住院期间伙食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湖北以每天50元计算。

4、营养费:

根据湖北的审判实践,该赔偿需要医疗机构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一般以受害人住院天数来确定。

5、误工费:

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6、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7、交通费:

根据受害者及其家属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需要票据。

8、住宿费:

在湖北的司法实践中,该赔偿无固定标准,通常是以住宿费发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核定。

9、伤残赔偿金:

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级别、户口性质、年龄大小计算。2020年01月01日起,全湖北省法院启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在法律层面做到了同命同价。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者家里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配偶的,可以请求这一项目。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湖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按伤残级别计算。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本赔偿项目主要是针对截肢、换器官的受害者的。

1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金额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

14、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车辆及财产损失:

受害者提起诉讼赔偿时,财产损失可与人身损害一并主张;需提供定损报告和修理费发票。

16、鉴定费:

实践中,法医鉴定部门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法医鉴定费。

为了清晰易懂,举个例子吧!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九级伤残,对方全责,赔偿计算如下:

赔偿计费细则

1、医药费:20933.79元;(住院+门诊+药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2天=1100元;

3、营养费:1800元;

4、护理费:7349.55元;(住院期间22天3300元+出院后38天)

5、误工费:(机械销售)45253元/年&pide;365天×150天=18597元;

6、残疾赔偿金: 34455元×20年×20%=137820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 31994.7元;

8、交通费:1500元;

9、精神抚慰金:4000元;

10、鉴定费:2200元,凭发票报销。

11、后续治疗费:2000元

以上合计:229295.0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条确定的赔偿项目包含以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康复费等其他后续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

(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除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以外,对于个人收入有纳税记录的,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也可以请求法院酌定。

(6)营养费:

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

(10)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和死亡,或严重人身损害的,可主张。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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