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何区别_取保候审满一年后能否变监视居住

导读: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何区别
(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提供担保、遵守内容、期限与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度上。
1.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提供担保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监视居住则不需要提供担保。
3.刑事强制措施期间遵守内容方面。
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人身自由限制强度方面
取保候审对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自由限制较小,每个季度需对被取保候审人传讯一次,取保候审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监视居住分为一般监视居住与指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对个人人身自由限制较多,尤其是指定监视居住基本上已经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对于同一个司法机关而言,能否对同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一般只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审判机关可能存在重审、再审的可能性,有可能多次采取同一类型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届满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满一年后能否变监视居住
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其行动被执行机关监视,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的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时间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一种强制措施。
在不同的时间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是可以的。
也就是说,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监视居住,只不过需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
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他们的不同之处在于:执行期限不同,前者十二个月,后者六个月;适用对象不同;限制的宽严程度不同。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叚,公安、检察和法院都可以办理上述两项強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人随卷走,根据案件进展若取保侯审期满不能结案通常延用办理取保候审。极个别情况比如串供、销毁证据...也能办理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