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没有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的义务_法官移送犯罪线索的规定

导读:
按照当前法律规定,法院应该没有这项义务(特定义务),尽管最高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移交的解释,但只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可能影响到该民事审理,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中也是同上一司法解释。
尽管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罪嫌疑人的后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义务的规定是倡导性的规定,法官作为一般公民也仅是这种义务。另外,如果有规定应当是法院内部规定或者纪委政法委的纪律规定,这种规定不同于法律。
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可以到检察院举报,如果当事人将案件线索举报到没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比如是法院,法院应当移交到主管机关。 这个有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既然判缓刑,若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不再收监,可以允许取保或监视居住,如果不再犯案,检察院一般不会追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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