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两次对方不出庭_离婚期间丈夫强迫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0.18来源:律总管731人收看
导读: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于这方面的要求显然不是出于情愿的, 虽然法院的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其实夫妻这个身份已经是名存实亡,特别是此时,另一方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那么很有可能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奸罪的最关键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方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而在妇女的这个范畴中并没有排除妻子这个身份,所以,此时很有可能会涉嫌强奸罪。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正常的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甚至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都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如果一方提出离婚都可以进行判离的。所以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婚内强奸罪的问题的。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现在已经感情破裂,并且已经把离婚提到了日程上,特别是已经到了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夫妻之间已经签订了分居协议,此时如果一方还强行要求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就需要另当别论了。

因为此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于这方面的要求显然不是出于情愿的, 虽然法院的判决还没有正式生效,但其实夫妻这个身份已经是名存实亡,特别是此时,另一方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那么很有可能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奸罪的最关键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方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而在妇女的这个范畴中并没有排除妻子这个身份,所以,此时很有可能会涉嫌强奸罪。

在当今,无论是人们的意识,还是法律之规定,性行为只在夫妻间进行,此时,你们在法律上还是夫妻,行婚夫妻之实,其性行为并不为过。

而强行性行为只有在非夫妻间进行,才可以在法律上定性为强奸罪,此时女性若以感情问题,状告丈夫的非礼,原则上法律是不支持的,所以掉了牙你只能往肚子里咽。

女性应适时的保护好自己。

其实大多数的女性,也可以说是绝大多数的女性,在感觉婚姻没必要进行下去的时候,都选择了分居生活,如此时你还赤身裸体的,与你所讨厌的丈夫曰睡一床,岂不自找苦吃?

当然,当今存在的社会现实,确实有一些人不顾即将离异妻子的感受,像还未进化成现代人那样,强行与其性行为发泄兽欲,给女性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

此时如果女性身体上出现严重的伤情,把这个男人当成强奸罪论处是不大合适的,我们只能以对他人的身体伤害,报告公安机关,追究他的虐待,和伤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到现在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婚姻关系正常期间,婚内“强奸”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强奸

何为强奸?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所谓的婚内强奸,就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妇女性的自主权。

两个人结婚领取的结婚证,就相当于一份契约。同居生活、进行性生活都是这个契约的一部分。

与对方结婚,就包括对对方性的承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这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认可的常识。

婚内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二、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婚内“强奸”可以认定为强奸

婚姻关系的非正常期间,一般指双方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或者是在一审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还包括双方签署了分居协议在分居期间。

离婚诉讼开始,一般表明婚姻一方对待婚姻的态度,是其要结束这场婚姻,并正在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

签署了分居协议,相当于对当初的“契约”进行了修改。

要结束婚姻提起诉讼,及对双方都认可的分居约定的履行,当然也包括双方之间性的关系改变。

一、国内法对婚姻内夫妻之间性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原则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尽夫妻义务的条文规定,至于这个义务都含有什么,并没有列举,但是一定包含夫妻之间的性的义务。也就是夫妻都有要求行使性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尽夫妻之间性的义务的责任。

二、婚内强奸,最早起源于国外

原来中国并没有这个说法。并且,我们老祖先一直认为,妻子娶到家,有绝对有责任尽性的义务。

随着改革开放,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随着妇女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婚内强奸”出现了。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指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三、婚内强奸在刑法上的规定

刑法上并没有婚内强奸这个罪名。办案机关考虑的是构成不构成强奸罪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才构成婚内强奸呢?

1.离婚期间。妻子已经提起离婚之诉开始,在法院离婚判决生效之前的时间段。

2.纠纷状态。夫妻闹矛盾,已经公开分居,矛盾已经公开化。如果男方利用暴力手段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面很大。

3.正常家庭生活中的“暴力强奸”问题。如果两口子发生点小口角,矛盾不大,没有公开分居,丈夫强行性交的行为不构成强奸。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好啊!否则,谁也难料到底会走到哪个程度,会发生什么。采取捆绑、殴打、虐待等行为强行,不构成强奸犯罪才怪呢!

离婚判决书未生效期间,说明关系存在,已发展到离婚阶段,夫妻关系破裂,已名存实亡,夫妻关系不正常了。強迫性关系,已违背妇女的意志,不属于自愿,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有社会危害性,还不是可定罪?至少说明男子在死缠烂打,太没骨气志气,算不上什么好男人。具体根据情节由法院认定。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之间是否能够成立强奸,一直以来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不可能构成强奸。

理由是,夫妻之间存在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在登记结婚时,意味着夫妻之间概括性地放弃了性自主权。而且,现在随着思想的开放,存在各种各样的性行为,如果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强奸,那么妻子将很容易就把丈夫送进监狱。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当然可以成立强奸。

理由是,妇女结婚后也应当有性自主权,我国现行刑法在规定强奸罪时,也未把丈夫排除在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不能认为结为夫妻后,就不能构成强奸。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一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特殊情况可以构成强奸。

如夫妻存在长期分居、离婚诉讼等特殊情况下,因为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合意,也不能从而推定妻子对其性权利的自愿放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案中,丈夫已经构成强奸罪了。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案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

但是婚姻有其特殊性,性是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的题中应有之义,夫妻双方的互相忠实义务里就包含着双方对各自性权利的独占性,所以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不认为这是强奸犯罪。

虽然司法实践不认可这是婚内强奸,但是如果丈夫的强迫行为给妻子带来伤害,那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的,还是可以进行法律制裁的。

如果是婚姻关系的非正常存续期间,比如双发因为闹矛盾长期分居,虽未离婚,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如题中这种情况,离婚判决已经作出,虽未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当然,如果你老公违背你的意志,并有证据证明因你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而给你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的话,法院还是会酌情处理的。这在以前就有判例,你不妨自行百度。但如果你不能够提供“因你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而给你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证据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这种案件的。

总之,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婚内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你在离婚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之前还与你老公是合法夫妻。一般情况下,老公强行与你发生性关系还不能用强奸罪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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