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有期限吗_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多长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09.13来源:律总管130人收看
导读: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没有特殊约定,是从主债权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六个月,并且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那么保证期间依法转换为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怎样的呢?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签字的2年内.只要起诉了就是无限期的.直到还完.但是两年以后在起诉就没你事了

债权人与保证人由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连带责任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如:A于2015年10月3日向B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全部还清。由C与D两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期限。C与D两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担保期限为2017年4月3日前。从2017年4月3日,C与D两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1、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大大高于一般保证人,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强度则大大高于一般保证中债权利益的担保强度。当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时,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承担责任。主债务人是履行债务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二顺序人。只有前一顺序的人不能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只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比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要重的多。

三、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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