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_对离婚财产分割不服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08来源:律总管995人收看
导读:
如果协议离婚后觉得财产分配不合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存在法律规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协议离婚后觉得财产分配不合理怎么办?

如果协议离婚后觉得财产分配不合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存在法律规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已经办理过离婚手续 但觉得财产分割不合理怎么办

双方已经登记离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已经有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了离婚证,对于原来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的分割如果现在有异议,需要有新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的确凿的证据证明在离婚前对方有隐匿隐藏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无法胜诉。但是可以双方协商,只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可以执行的。

关于婚姻法不合理的地方

最不合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的地方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苦工血汗赚钱,另一方跑外面聊聊微信约约炮,把婚姻搞破裂了还去分人家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的血汗钱,而且还是合法的,这会给很多居心不良、企图不劳而获的人提供法律保护,先不扯什么爱不爱、责不责任,只要有利可图就可以嫁,或者可以娶,然后结了婚在外面乱搞还有法律保护,把婚姻搞垮了还能分到一笔财产。

法院判决定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合理,请问怎么样办丫

诉讼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诉讼离婚后的财产可以重新分割: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离婚后,发现对方的上述行为,有新证据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返回,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协议离婚后财产还可以重新分割的情况有:

1、漏分的财产;

2、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3、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须存在欺诈、胁迫的前提条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对协议离婚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现行婚姻法在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是什么?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婚姻法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

协议离婚之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平怎么办

如果协议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

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地方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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