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_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09来源:律总管501人收看
导读:
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 共同财产 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离婚时未分配财产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 离婚 时未分配财产 诉讼时效 是多久 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 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财产分割 协议的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诉讼 。离婚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 的行为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离婚时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 共同财产 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 离婚赔偿 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 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一审 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 二审 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 家庭暴力 、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任何案件的审理都是由诉讼时效的,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情况上,在离婚后还是可以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但是 离婚财产纠纷 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在当事人发现的次日开始计算,主要对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作出诉讼。

离婚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离婚后未分割的房产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如果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的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再次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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