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义务_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10来源:律总管968人收看
导读: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就是从给付义务一般就是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的功能所产生的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而对于附随义务一般就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来进行作出的补充条款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从而更好的履行双方的责任。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一、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包括合同的从给付义务:

(1)两者本质不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给付义务的作用有哪些

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从给付义务,依附并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1、产生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的依据不同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如何区分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就是从给付义务一般就是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的功能所产生的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而对于附随义务一般就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来进行作出的补充条款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从而更好的履行双方的责任。

1、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2、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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