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认定标准

导读:
一、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认定标准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可以根据合同确定。如果合同协议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问题.价款或报酬.未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795条【施工合同内容】施工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交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及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证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合作等条款。
二、收回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收回工程款需准备以下证据:
(1)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证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
(6)不可抗力证明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签证;
(9)设计变更文件;
(10)质量验收证书;
(11)工程进度付款凭证;
(12)工程分包;
(13)工程总决算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上述证据是在诉讼前形成的,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材料.管理。
以书面形式固定工程施工情况:
1.如果设计发生变更,相关设计单位必须改变.保存规划部门的书面原件;
2.施工期间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会议记录等,应由各方参会人员签字并妥善保存;
3.工期延长的,应当立即与建设单位书面确定延长的原因和处理办法,防止建设单位因非建设单位原因拒绝支付.违约责任少付或追究理由;
4.如果项目因大雨或其他恶劣天气而难以进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做好签证工作。被拒签的,应当保存原始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备日后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