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一人公司的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15816人收看
导读:
自证清白&rdquo,米乐宝贝摄影&rdquo,之规定,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应对米乐宝贝摄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米乐宝贝摄影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ldquo,米乐宝贝摄影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1年4月25日,被告米乐宝贝摄影的法定代表人由赵乙飞变更为姜某,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3、律师解析:我们都知道,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通过公司法的法律框架设计,有效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法律制度,也是个人进行创业等经济活动时有效规避风险的重要合法手段。

1、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5日,刘某购买了大连米乐宝贝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乐宝贝摄影”)摄影拍摄服务,签订《米乐宝贝儿童摄影套系订购单》,刘某共向被告米乐宝贝摄影支付了7000元。刘某至今未使用过被告提供的拍摄服务。

2021年4月19日,姜某丈夫王左良(乙方、受让方)与米乐宝贝摄影原法人赵乙飞(甲方、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

米乐宝贝摄影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1年4月25日,被告米乐宝贝摄影的法定代表人由赵乙飞变更为姜某。目前已停业,并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自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1月2日。后刘某起诉姜某、米乐宝贝摄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7000元。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因本案中米乐宝贝摄影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刘某在未通知米乐宝贝摄影的情况下,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故解除合同的时间应认定为一审法院向米乐宝贝摄影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1年12月17日,刘某与米乐宝贝摄影的案涉合同已解除。

关于被告姜坤是否应对米乐宝贝摄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米乐宝贝摄影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姜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姜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应对米乐宝贝摄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

3、律师解析:

我们都知道,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通过公司法的法律框架设计,有效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法律制度,也是个人进行创业等经济活动时有效规避风险的重要合法手段。但是,我们在适用该法律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一人有限公司需 “自证清白”。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一旦涉及被起诉,要自己提供证据材料公司财产、个人财产区分问题,否则需要以个人财产还偿付公司债务。

2、自证“清白”证据材料

自证“清白”的关键是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明确区分,这需要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如下材料“”

齐全完备的财产账册,完整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1),可以清楚说明公司每笔收入和开支情况;

年度审计报告

(2)。若公司收支简单,可以找第三方财务公司做财产账册;若公司经营收支相对复杂,建议做年度审计报告,一方面自查财务制度是否完备,另一方面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错。

自毁“清白”也很简单

3、

(1)除了法定分红和减资外,不要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收入。

(2)不要用公司收入用于个人、家庭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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