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债务女方如何不承担_婚内男方向别人借钱离婚时女方要不要负担?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15来源:大律网454人收看
导读: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时发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女方如果能够证明男方借钱时,双方已分居,女方对借钱的事不知情,且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的生产生活,那么离婚时女方不用承担这笔债务。如果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如果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的生产生活,女方不用负担。要有证据。看这笔钱用来干了什么,他自己花了不用你负担。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这个债务必须是合法债务,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赌债、毒债等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必须是夫妻意思相同、或一方借债用于家庭生活,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这个案件中夫妻的状况,如果是在分居的两年内,男方借了钱,在妻子事前不知晓、事后又没有认可该债务的情况下,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且数额客观合理,否则的话,妻子不用承担这个债务。

关于夫妻债务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不同的解释,必须适用最新的才行。

按照婚姻法的新规定,如果债权人主张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负有举证义务。何况如果能拿出来,分居两地,期间产生的对比债务那么就能说明和夫妻生活支出无关,不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不一定。 实际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赌博、信用卡套现、高利贷或者恶意伪造债务,导致另一方‘‘被负债’’,使婚姻充满风险。但有的假借离婚之名故意逃避债务,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因此,在离婚时需要对债务加以判定和区分。

首先,分居不等于离婚。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时发生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此认定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市场交易的良性运转。

其次,要把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标准。“共债共签”是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但是不认可不等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还要注意二者的区分标准。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你朋友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就是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再次,要了解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事例时有发生。所以,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把握,一方面,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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