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的权利_夫妻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导读:
夫妻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男方应稳妥行驶探望权。
所谓的稳妥,从两方面执行:
1.男方原则上按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探望孩子。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驶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定期还是提前征得女方同意等等约定。女方应配合男方,让孩子觉得见爸爸并不难,从心理上不会觉得缺失父爱。这就是中国的离婚协议上为什么基本上都要写明孩子的抚养和探望约定的原因。
2.男方有新的想法要和女方商量并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男方想增加探望次数,相见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也要尊重女方,不能强硬去见小孩或强行把小孩带走。虽然离婚了,但毕竟男女双方是孩子爸妈的关系不会改变,友好联系和沟通才是正道,才尽可能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男方千万不要以探视孩子为由无理取闹去扰乱女方的生活秩序,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轻则也会引起女方的反感,对男的来说没有什么好处。
如果女方拒绝男方按照协议探望孩子,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如向法院起诉甚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女方还是不配合,法院可以对她采取强制措施。当然,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还是尽量保持和谐的联系为前提,闹到走法律渠道,双方闹僵不算,孩子会被伤害到什么程度?这个后果是无法测计的。
法院判决了探视权对方不执行的话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
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无疑是最大的!因为大部分离婚都是不欢而散,多以暴躁收场,很少有夫妻能够相敬如宾和平分手的。想象一下你们的孩子陪你们经历了什么?大人有时都会因为离婚而萎靡不振,那孩子呢?稚嫩幼小的心灵岂能禁得住这么沉重的打击?是不是觉得有些残忍呢?当然,当两个人感情消逝,婚姻走到了尽头,相互煎熬,离婚确实是一种解脱和选择。但是alian老师建议:
1.尽量不要当着孩子的面争吵。孩子有自我归因的特性。
2.不要隐瞒离婚的现实,找合适的机会尽快给孩子说明白,但是一定和孩子承诺,爸爸妈妈对孩子的爱不会改变,永远爱他。
3.为了孩子的心理健康,一定不要反对任何一方的探视,这是孩子应该有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4.不要在背后贬损甚至辱骂另一方,孩子对父母的爱是平等的。不要因此破坏孩子内心的忠诚感。
婚姻已经出了问题,不要再出现“问题孩子”!你离婚了可以再次选择,可孩子却没有选择的机会了!
夫妻离婚后,是你俩关系解除,孩子永远是你们的孩子,如果一方不给探视权,你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保护孩子出发,孩子啥时想见就见。
经常去看孩子当然可以,但是不能影响到对方生活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可以在要求中写明每次探视的时间,地点等。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就完全有俩人商量了。
离婚后毫无疑问面临着孩子归属的问题,夫妻离婚后不管孩子归谁抚养,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或者父亲够有权探视孩子,下面就探视权的实行、探视权如何约定、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等问题为您解答:
1、 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父亲或者母亲依法享有的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子女并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不仅是离婚父母的权利更是孩子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非法剥夺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探视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的健康成长,同时加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亲子之间的良好互动,更加有利于不抚养孩子一方主动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2、 探视权的约定
探视权的约定根据离婚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另一方的探视权进行约定,在探视权的约定中不宜过于简单,夫妻双方可以就探视权的时间、地点、频次等进行约定,例如“孩子的父亲可以每周六探视孩子一次或者孩子的父亲可以再每周六把孩子接回自己家中居住一日”。时间、地点和频次都是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但在约定时也不能过于太详细,比如“孩子的父亲每周日下午2点至6点接孩子回家”这种约定就过于太详细了,不利于以后孩子探视权的行使。
如果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或者不能对孩子探视权行使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具体的司法判决中,法院一般会判决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每个月的单周或者双周的某一天实行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现夫妻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不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行使探视权,面对此种情况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的,那么首先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探视权的行使时间、地点、频次等进行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对方如果还不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如果夫妻双方是判决离婚的,而且判决书中对于探视权进行了约定,那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探视权。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现在很多人离婚不想抚养孩子,离婚后自己的社交软件里从来看不孩子的影子,和很多朋友同事都不敢说自己有个孩子,去看孩子也是买点吃的穿的,好像有点像走亲戚!
中国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各种情况都有,我就说说自己情况吧。
我离婚时(协议)孩子跟着爸爸生活,根据当时情况看,孩子跟着爸爸的确可以生活的更好。
刚开始的时候,因为大家都有各种怨气,就是不让我看孩子,各种借口,没有办法我只能偷偷跑到学校看,这种情况持续了多半年。
我当时特别想告前夫,但我知道费时费力,不一定能有我想要的结果,所以我忍了,一直跟孩子奶奶打电话,平时孩子奶奶,爷爷病了我就买东西上门看看,过年过节给孩子奶奶买点礼物,给孩子买点东西,给个大红包让孩子带回去,一年以后我看孩子基本就自由了。
如今离婚也三年了,孩子我随时可以带出来玩,也可以和我睡,孩子奶奶也经常跟我打电话,偶尔也给我带点土特产,我们相处的特别好,经常跟我说,让我回去,和她儿子好好过。
我的个人观点认为:假如能正常看孩子那就最好了,假如对方各种借口推脱,尽量不要告法院,这样会彻底闹僵,不如试试我的方法,我觉得结果比较完美,人心都是肉长的,坚持就是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