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房加名后离婚_婚前有一套房婚后买房算二套房吗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17来源:大律网357人收看
导读:
共同财产与物权共有并不能完全划等号。比如共有一方(包括但不限于夫妻)私自将共有物以合理价格买给善意第三人。一旦交易完成,另一共有人即完全丧失物权,只能主张共同财产权,也就是要钱。当然,这种交易需要看当地的行政规范,有些地区无法实现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

婚前全款买的,归一方所有,婚后加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需一起平分财产

只要两个人生活过的好,都是自己的!不要老想着怎么算,要想怎么样能够把生活过的好起来

婚前全款买房,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房子就变成了共有财产,就会受到牵制,这个法律后果要想好。加名字后,需要注意的已经不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更多还是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问题。

第一、婚前全款买房子的法律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

结合你的表述,婚前全款买房子,购房行为和付款行为都发生在婚前,按照《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你的房子就是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日期都在婚前,房产证核发在婚后,这种情况下出现产权争议,还是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应当保留好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作为购房和付款时间发生在婚前的证明。

如果婚前全款买房,购房款是双方共同出资,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提供出资的证据,可以将婚前房产认定为共有财产。

第二、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房子怎么算?

我们分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房子的产权归属:

01、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法律意义是什么?

从普通人的角度看,房产证的名字从一个人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变成了两个人的名字。这个现象变化的背后,在法律上就是产权人数量的变化,以前是一个人所有,加名后就变成了两个人所有。

也就是说,加名前,房子一个人说了就算;加名后,房子的事情要两个人说了才算。

02、房子加名后,会带来哪些变化?

表明看就是房产证加上一个人的名字,另一方又没有出钱,怕啥。其实,这种想法是很错误的,缺乏法律常识;即便不出钱,一旦加名后,会带来很多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变化。

①产权:原来是婚前个人财产,加名后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②买卖:原来可以一个人卖,加名后必须两个人同意。如果加名只是加了一定比例的产权,那占比多的说了算。

③抵押:跟买卖是一样的,原来一个人说了算,加名后两个人说了算,如果是只加了一定比例,占比多的说了算。

④离婚:原来如果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话,这个房子不需要进行分割;加名后,一旦离婚,房子是需要协商分割的。

⑤拆迁:原来只消一个人说了就算,加名后需要两个人商量,拆迁补偿款也要一起分。

第三、需要注意些什么?

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另一方的名字,变成夫妻共有财产,这是一种婚姻财产制的选择,要怎么办也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旁人无可厚非,只要商量好,在法律上和手续上也是可行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法律上看,加名反映的就是产权人数量的变化,加名后房子的处理权就会受到牵制,这个法律后果一定要明白。

至于其他的事情,更多就是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上的问题。

第四、如何加名?

在法律上看,将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婚后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有三种操作方式可以选择。

01、赠与

将婚前个人房产产权赠与一部分给另一方,签署赠与合同,办理产权过户,隔5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新的两本房产证了。

赠与涉及的税费:3%契约,2%公证费,按照赠与产权份额价值征收。比如,100万的房子,赠与20%产权给对方,就按20万缴税。

在法律上看,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也就意味着,如果采用赠与方式加名,以后诉讼也无法撤销赠与,除非遭遇特殊事件。

02、夫妻财产约定

这是源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可以将婚前个人房产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加名,可以约定将房产定为共同共有财产,但税局在征税是不好确定计税依据,办理前宜先到税局咨询缴税事宜。也可以将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也就是男方占多少比例,女方占多少比例。

03、买卖

将婚前个人房产卖一部分产权给另一方,也是可以实现婚后加名的。

税费的话,往往会比赠与加名要低一些。

04、三种方式的法律优劣

①赠与:法律弊端就是经过公证后不可撤销,如果想要撤销赠与,想要寻找法律理由很困难。

②财产约定:更为合适些,甚至可以作为安抚的主要方式。比如,签了约定协议,不去加名,给对方也是一种安抚,但不会带来产权的变化,只是一种债权协议。如第三方不知情,可以善意取得,处分权还是一个人的。

③买卖:如房管部门能顺利过户(注意地区政策差异),万一以后因为加名起纠纷了,可以以房款未付为由主张产权部分的售房款。

办理这类案件很多,觉得步入婚姻前,有一些人会有婚姻的彷徨和担忧,甚至恐惧,担心自己缺乏保障和地位。毕竟怎么说呢,现在的小三有些确实很专业,培训班出来的嘛,“千锤百炼”,还是厉害的。

但是,一个人的地位和保障不是别人给的,而是自己创造的,做人需要硬气!“要”的东西,往往没有自己创造的腰杆直!

同样的,如果真的值得珍惜,不要说房产证加名,即便把全部江山给对方又如何,关键还是人。虽然多一些防备总是好的,但“防不胜防”的时候也不少啊。

因此,要实现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名,是完全可以的,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至于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还是自己去把握。

如果说需要注意什么,这里只给出一条建议:珍惜婚姻——不但对购房一方,也针对加名一方。

以下从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房屋的产权人和产权份额

我们从头开始捋捋,产权人和份额的变化过程:

1.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子,在没有经过任何产权人变更的情况下,无论结婚与否,这套房子均视作是个人财产。前提是——登记的是购买人个人名字。

2.婚后加名,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增加了配偶的名字之后,这套房子就变成了共同财产——各自占有的份额比例,看房产证上“共有情况”信息栏是如何登记的。

3.但是,共同财产是以“婚姻维系”为前提的。

既然都属于共同财产了,那还涉及什么条件?

这种加名行为,有默认的条件——如果婚后在个人财产上,增加了对方的名字,意味着:

一方把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赠与”给了对方。

这种“赠与”,是以“婚姻维系”为条件的。俩人一辈子过下去,对方就拥有这部分份额;俩人离婚了,视为违背了赠与条件,会造成“赠与”无效,加名方很可能拿不到、或者不能完全按照约定的份额拿到。

所以,那种“你必须把房子加上我的名,给我安全感,要不然就是不爱我”等等之类的想法和说辞,基本没用——唯一能做的,就是好好维系婚姻、维系家庭,彼此关爱。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共有部分才真正属于加名一方。

例外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例外的情况,提醒一下:

1.财产分割协议类的纸质声明。

如果双方签订了类似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例如:在加名的过程中,双方还签署了一份纸质文件:说明了房产中xx%的份额归属男方、xx%归属女方,并且双方签字画押。这种情况下,上述所谈的“默认的赠与条件”就不存在了,而是双方一致达成的意见。

换句话说,加名一方拥有的产权份额,无论婚内还是婚姻破裂,均有效。

2.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

这个概念比较泛,只是做一个提醒,例如一方对另一方“家暴”行为,即并非由于加名方的原因导致的婚姻破裂,这种情况下,加名方是有权利主张分割房产的。

换句话说,加了对方的名字,一旦婚变,并不是对方肯定分不到,要看引起婚变的原因在哪一方,以及双方协商的结果而定。

我觉得没有关系啊,两个人竟然在一起,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嗯,如果有什么异议的话呢,就建议两人在婚前说清楚,如果有异议的话也可以做一份婚前的财产协议。

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加上对方的名字,就属于对配偶的赠与行为,在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后,该房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即为共同共有,也就是双方各占一半份额。一旦双方离婚,对方可以分割房屋或其等值一半的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口头或书面答应加对方名字,但没有实际办理产权证,这种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如果已经领了证,就无法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从法理上讲,如果给对方加名时双方签订一个赠与合同,约定赠与房产只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效,那么在离婚时,房屋所有者应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撤销该项赠与。也可以签订一个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内属于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该房产不做分割,归原产权人所有。不过,这个只是在理论上成立,因为对方要求加名字,当然是希望离婚时分割房产,所以不会同意签这样的合同(协议)。

婚前全款购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后加一方名字属于赠予,一旦不容易撤销,除非符合撤销的情形,你可以付条件赠予。

根据目前的一些政策,某一方婚前全款买了房子,那么这房子就属于全款买房的一方,即使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房子也和他没有关系。

如果你是爷们就应该加上你老婆的名字,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是娘们,就不要加名,你的还是你的,世界上最不可信的就是男人,女人要为自己准备退路,直到地老天荒

算婚前财产婚后赠与,赠与以登记为成立,成立后通常不可撤销。登记完成后既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属登记事项,可以共同共有,也可以按份共有。共有人即。平等享有物权。

不过,共同财产与物权共有并不能完全划等号。比如共有一方(包括但不限于夫妻)私自将共有物以合理价格买给善意第三人。一旦交易完成,另一共有人即完全丧失物权,只能主张共同财产权,也就是要钱。当然,这种交易需要看当地的行政规范,有些地区无法实现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夫妻共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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