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2150人收看
导读:
独生子女不能继承或不能全份额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

独生子女不能继承或不能全份额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父母在生前因债务或其它原因已经将自己的资产全部或部分赠予他人,并有效的立有遗嘱或签署了遗赠协议。

第二,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 子女和配偶,所以他们的遗产中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份额。

第三,父母曾婚外育有非婚生子女。

父母的房子当然应该由独生子女来继承,这个看似十分简单的逻辑,实际上却不那么简单,有时候甚至很复杂。为什么简单的事情会复杂化了呢?因为现行《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优先顺序。假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父母过世,只有独生子女一个继承人,情况就比较简单。假如父亲先于祖父母、母亲先于外祖父母过世,那么情况就会变得复杂了。进一步假如独生子女还没来得及办理继承手续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又过世了,那就更加复杂了,甚至可能涉及到七大姑八大姨。这个时候,独生子女再想完整地继承父母的房产,就需要七大姑八大姨主动声明放弃继承权。如果不幸碰到一两个不要脸的亲戚,那就麻烦了。这种事看起来很不合理,却是法不容情。因此,独生子女家庭为了避免独生子女日后继承房产的烦恼,最好的办法是父母在生前立好遗嘱,或者直接将房产过户到独生子女名下。

除非父母有留下遗嘱指定将遗产另做处置,或者子女做出符合《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丧失的4种情形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否则独生子女一定有继承权,区别只在于是否能够全部继承。

父母离世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在的,独生子女无法独占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因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他们的儿女的遗产有继承权。

如果父母先过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后也过世,独生子女可能还要与叔叔姑姑舅舅姨之类的亲戚们分割父母的遗产。

这是法律关系层面的问题。

从实际办理财产继承层面,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财产继承人只有孩子一人,但过世者并未留下公证遗嘱。继承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继承权公证、无法办理房产过户、存款取出等实际操作的麻烦。

你提到的独生子女对父母的房产,能有条件的继承。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依据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有继承权的人分为两个顺序。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此,在独生子女的父母去世后,该独生子女未必是唯一的继承人。如父母的父母,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有人仍健在的话,也可以继承其去世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次,如果该父母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经确认是其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依据遗嘱的内容,确定如只由其独生子女继承,则其父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则不能继承其房产。但如果没有确定由其独生子女继承,则其不享有继承的权利。还有,其独生子女如果存在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则也无权取得其父母的财产。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三,在遗产继承中,有个明确的法定顺序,就是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才可以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果继承人不止一人,则其只能继承其相应的份额。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综上三点,可以看出,独生子女继承其死亡父母的遗产,是有条件的,而非当然全部的继承。如果存在不由独生子女继承的遗嘱,或者该独生子女丧失了继承权,则其不能继承其父母死亡后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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