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备注什么?

导读: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凡涉及不动产项目开具发票时,包扣不动产出售、出租、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必须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址。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无论是销售还是出租不动产,都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上面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但是在实践中两个业务会有一点点的不一样,拿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的发票来说吧,发票的备注栏上面会备注的信息包括:
买房共有人的信息,如果买方是多个人,并且有不同的份额,会在此处备注。
合同的转让价格。由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采用的是税务系统中的评估价格,因此会在备注栏那里注明买卖双方合同的转让价格。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这个就不多说了。
这个跟谁开发票没有啥关系,备注栏都是注明这个不动产所在地的具体详细地址,门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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