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要回吗_离婚后几年财产就无权追回

姚平婚姻家事律师 2022.11.241人收看
导读:
夫妻间赠与房产离婚后能要回吗?

夫妻间赠与房产离婚后能要回吗?

一、夫妻间赠与房产具体会发生在两个时间阶段:

1、结婚前的赠与、

2、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赠与。

3、一方为了能娶到老婆或者巩固夫妻关系,在另一方的要求下,于婚前或者婚内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通过赠与的方式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在离婚时能追回赠与的份额吗?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男方为了娶到老婆,加之女方提出不过户不嫁的要求,最终迫使男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做了产权变更登记,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使之成为共同财产后,再行登记结婚。

再如夫妻结婚登记后,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应一方要求,将另一方婚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加上一方的名字,使之成为共有。受赠人想要一个心里保障或者安慰的想法可以理解,这不是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对此法律上持不打击、不鼓励的态度。那么问题来了,这种为了结婚或者巩固夫妻关系而加名的房产,受赠人一定能得到受赠利益吗?

房产证是房产权属的唯一凭证,原则上可以依据该证上的登记情况直接认定权属及所有权份额,有份额比例则按照比例,没有比例的认定为均等份额。但有例外,婚内取得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为结婚而赠与另一方的房屋份额权属及婚内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中的份额赠与另一方的,就要另当别论了。

此种赠与,特别之处就在于:

1、一方为了结婚登记或者增进夫妻感情而赠与另一方,即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登记结婚,或者巩固夫妻关系;

2、房屋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一方全款出资购买;

3、接受赠与的一方对该房屋并没有实质的贡献或者贡献较小等。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必然会依据房产证中的登记情况主张分割房屋。那么法院调查的核心也必然是:房屋的购买时间及出资情况、赠与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做了产权变更登记、有无其他书面约定、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结婚时间长短等等,最终确认各自房屋权属份额。

二、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取得房产,夫妻约定为一人所有,离婚时能要求分割吗?

依法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在离婚时,就现存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有例外,如一方身体受伤所获赔偿款、遗嘱或者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是不在离婚分割的范围内的。

夫妻于婚内全款出资或者贷款购买一房屋,且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任何一方名下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间有明确的权属份额约定,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直接认定份额均等。故此,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房屋权属份额,亦或约定该共同房屋为一人所有。

但该约定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且书面为好。如果夫妻签署如《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类的协议,明确约定共同房屋为一人所有,那么在离婚时,任何一方几乎没有推翻协议的可能性,因为该协议为夫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诉讼离婚时,法院也会直接认定该协议的客观真实性及合法性,据此判决房屋归属一方,也就不存在折现补偿另一方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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