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算不算工伤 怎么理赔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算工伤吗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铁路、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使工伤的情形由工作时间、地点延伸到上下班途中,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这一条款的适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要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的裁决依据。
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应依据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二是“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班时间内以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单位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因此,只有符合上述两项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工伤事故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延伸到上下班途中,以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正因为此项规定扩大了工伤范围,因此,为避免工伤范围无限扩大,相应条件也有所限制。
首先,必须明确造成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方可认定为工伤,而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则应依据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其次,应明确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要件,即“上班时间内上下班、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可视为上下班途中”。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依法、公正、合理、有效地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存在上下班时间、路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无法监管、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重复享受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实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也给相关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同时借鉴了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因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主要考虑因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存在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引起的事故伤害扩大到其他情形,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有人提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建议。这是对不同企业、不同群体的平等保护意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2)项所规定的“国家和公共利益”没有区分企业类别,职工无论在何种企业的资产受到损害,只要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都能得到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工伤保险对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尚短,工伤保险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和完善的过程中。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意外受伤或患职业病而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为“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与工作相关性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虑到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有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因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因此,在把握这类情形的工伤认定时,既要考虑制度属性,又要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又要兼顾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
目前,世界上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把“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日本对“过劳死”认定有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鉴于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亡。对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无法认定工伤的,可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